2013年貨運代理《航空貨代》復習講義第八章同步習題
來源:考試大發布時間:2013-01-09
三、判斷題。
1.航空法劃分為國內航空法和國際航空法兩大部分,它們屬于相同的法律體系。( )
2.國內航空運輸和國際航空運輸的劃分,是依當事人是國內人還是外國人來區分的。( )
3.航空法的國際性特點,使得國內航空法與國際航空法具有高度的統一性。( )
4.航空貨運合同的主體是承運人,客體是托運人。( )
5.《華沙公約》是無過失責任這一現代概念的先驅。( )
6.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啟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 )
7.國際運輸意義是指根據當事方所訂合同,不論運輸中有無間斷或轉運,其始發地和目的地必須在兩個締約國領土內。( )
8.國際航空運輸的國際航班的國內段只能適用國內航空法,不能適用華沙體制。( )
9.在一個締約國領土內兩點間的運輸,無論在另一國家的領土內有沒有一個約定的經停點,都不是公約所指的國際運輸。( )
10.幾個連續的航空承運人所辦理的運輸,若該運輸以一系列合同的形式訂立,被視為一個單一的運輸。( )
11.幾個連續的航空承運人所辦理的運輸,若該運輸的一個合同或一系列合同全部在同一國家的領土內履行,則該運輸不屬于國際性質。( )
12.一航班由東京經北京中轉至青島,如果貨物在北京—青島段發生問題,則按我國國內法解決。( )
13.在航空貨物運輸中,一旦承運人收取了托運人所交運的貨物,就應當向托運人簽發空運單,證明貨物已由承運人掌管。( )
14.托運人接受承運人所簽發的空運單,即表示托運人已初步概括性地接受了承運人對承接運輸所規定的條件。( )
15.在航空運輸中,托運人在履行運輸合同所規定的一切義務的條件下,有權要求在始發地航空站或目的地航空站將貨物退回。( )
16.托運人在履行了航空貨運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條件下,有權對合同進行變更,這是因為貨物在收貨人完成提貨或依照合同規定履行提貨手續前,托運人對貨物享有處置權。( )
17.航空運輸中旅客或托運人在向承運人交運包裹時,雖然特別聲明了在目的地交付時的利益,并已交付必要的附加費,承運人的賠償責任仍以每千克250法郎為限。( )
18.在航空運輸中如交運的行李或貨物的一部分或者貨物中任何物件發生遺失、損壞或者延誤,以致影響同一份貨運單所列的另一包裝件或其他包裝件的價值時,在確定責任限額時,另一包裝件的總重量也應當考慮在內。( )
19.在航空運輸中承運人對托運人提供的資料或單證是否正確或完備有檢查的義務。( )
20.承運人承擔責任的航空運輸期間,包括了行李或貨物在承運人保管的期間,不論在航空站內、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點。( )
21.航空運輸期間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陸運、海運或河運。但如這種運輸是為了履行航空運輸合同,為了裝貨、交貨或轉運,責任和損失應認為是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結果,除非有相反的證據。( )
22.根據《華沙公約》,如承運人證明他和他的代理為了避免損失,已經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不可能采取這種措施時,承運人可以在限額內承擔責任。( )
23.航空運輸中如果承運人證明受害人自己的過失是造成損失的原因或原因之一,法院可以按照其法律規定免除或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
24.如果收件人在收到行李或貨物時沒有異議,應作為行李或貨物已經完好地交付并符合運輸憑證的初步證據。( )
25.如經證明損失是由于承運人及其雇傭人員或代理人員故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漠不關心的行為或不行為所致,則不適用于公約規定的責任限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