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精選練習題(8)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3-01-16
41. 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又未能按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時間追加保證
金的,按交易規則的規定處理;規定不明確的,期貨交易所有權就其未平倉的期
貨合約強行平倉,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42. 期貨交易所因期貨公司違規超倉或者其他違規行為而必須強行平倉的,
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
43. 期貨公司或者客戶交易保證金不足,符合強行平倉條件后,應當自行平
倉而未平倉造成的擴大損失,由交易所承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當事
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4. 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強行平倉數額只能大于期貨公司或者客戶需追
加的保證金數額。
45. 期貨交易所對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對客戶未按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
或者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強行平倉條件、時間、方式進行強行平倉,造成期貨公
司或者客戶損失的,期貨交易所或者期貨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6. 期貨公司依法或依約定強行平倉所發生的費用,由交易所承擔。()
47. 交割倉庫未履行貨物驗收職責或者因保管不善給倉單持有人造成損失的,
交易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8. 期貨公司沒有代客戶履行申請交割義務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造成客
戶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9. 在交割日,賣方期貨公司未向期貨交易所交付標準倉單,或者買方期貨
公司未向期貨交易所賬戶交付足額貨款,構成交割違約。()
50. 在期貨合約交割期內,買方或者賣方客戶違約的,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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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交割倉庫不能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標準倉單持有人
交付符合期貨合約要求的貨物,造成標準倉單持有人損失的,交易所應當承擔責
任。()
52. 期貨公司未按照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的要求,履行相應的金錢給付義務,
期貨交易所亦未代期貨公司履行,造成交易對方損失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賠
償責任。()
53. 期貨交易所未代期貨公司履行期貨合約,期貨公司應當根據客戶請求向
期貨交易所主張權利。期貨公司拒絕代客戶向期貨交易所主張權利的,客戶可直
接起訴期貨公司。()
54. 因期貨交易所的過錯導致信息發布、交易指令處理錯誤,造成期貨公司
或者客戶直接經濟損失的,期貨交易所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其能夠證明系不可
抗力的除外。()
55. 客戶使用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提供的信息下單出現虧損的,該經濟損
失由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承擔。()
56. 期貨公司私下對沖、與客戶對賭等不將客戶指令人市交易的行為,應當
認定為無效,期貨公司應當賠償由此給客戶造成的經濟損失;期貨公司與客戶均
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大小,分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7. 交易所應當對客戶的交易指令是否人市交易承擔舉證責任。()
58. 確認期貨公司是否將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人市交易,應當以期貨交易所
的交易記錄、期貨公司通知的交易結算結果與客戶交易指令記錄中的品種、買賣
方向是否一致,價格、交易時間和交易數量是否相符為標準。但客戶有相反證據
證明其交易指令未入市交易的除外。()
59. 期貨交易所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證金,期貨公司否認收到上述通知的,
由期貨公司承擔舉證責任。()
60. 人民法院保全與會員資格相應的會員資格費或者交易席位,應當依法裁
定不得轉讓該會員資格,但不得停止該會員交易席位的使用。人民法院在執行過
程中,也無權采取強制措施轉讓該交易席位。()
61. 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劃撥期貨交易
所和期貨公司賬戶中的自由資金。()
62. 期貨公司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凍結、劃撥專用結算賬戶中未被期
貨合約占用的用于擔保期貨合約履行的最低限額的結算準備金;期貨公司已經結
清所有持倉并清償客戶資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對結算準備金依法予以凍結、劃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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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客戶、自營會員為債務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保證金、持倉依法采取
保全和執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