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期貨從業資格考試法律法規精選練習題(7)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3-01-16
16. 期貨公司在與客戶訂立期貨經紀合同時,未提示客戶注意《期貨交易風
險說明書》內容,并由客戶簽字或者蓋章,對于客戶在交易中的損失,應當依據
合同法的規定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是,根據以往交易結果記載,證明客戶已
有交易經歷的,應當免除期貨公司的責任。()
17. 期貨公司接受客戶全權委托進行期貨交易的,對交易產生的損失,承擔
全部賠償責任。()
18. 期貨公司與客戶簽訂的期貨經紀合同對下達交易指令的方式未作約定或
者約定不明確的,期貨公司不能證明其所進行的交易是依據客戶交易指令進行的,
對該交易造成客戶的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不超過損失的80% 的賠償責任,客
戶予以追認的除外。()
19. 期貨公司執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造成客戶損失,應當由非受托人承擔
賠償責任,期貨公司承擔連帶責任,客戶予以追認的除外。()
20. 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沒有開平倉方向、成交價格和有效期限的,期貨公
司未予拒絕而進行交易造成客戶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客戶予以追
認的除外。()
21. 客戶下達的交易指令數量和買賣方向明確,沒有有效期限的,應當視為
2 日內有效;沒有成交價格的,應當視為按市價交易;沒有開平倉方向的,應當
視為開倉交易。()
22. 期貨公司錯誤執行客戶交易指令,導致交易數量發生錯誤的,多于指令
數量的部分由期貨公司承擔,少于指令數量的部分,由期貨公司補足或者賠償直
接損失。()
23. 期貨公司錯誤執行客戶交易指令,導致交易價格超出客戶指令價位范圍
的,交易差價損失或者交易差價收益歸期貨公司承擔。()
24. 期貨公司不當延誤執行客戶交易指令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
責任,但由于市場原因致客戶交易指令未能全部或者部分成交的,期貨公司不承
擔責任。()
25. 期貨公司超出客戶指令價位的范圍,將高于客戶指令價格賣出或者低于
客戶指令價格買入后,由此獲得的差價利益歸期貨公司所有。()
26. 期貨交易所未按交易規則規定的期限、方式,將交易或者持倉頭寸的結
算結果通知期貨公司,造成期貨公司損失的,由期貨交易所承擔不超過60% 的賠
償責任。()
27. 期貨公司未按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期限、方式,將交易或者持倉頭寸的
結算結果通知客戶,造成客戶損失的,由期貨公司承擔不超過80% 的賠償責任。
()
28. 期貨公司與客戶對交易結算結果的通知方式未作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期貨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已經發出上述通知的,對客戶因繼續持倉而造成擴大
的損失,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9. 客戶對當日交易結算結果的確認,應當視為對該日之前所有持倉和交易
結算結果的確認,所產生的交易后果由客戶自行承擔。()
30. 期貨公司對交易結算結果提出異議,期貨交易所未及時采取措施導致損
失擴大的,對造成期貨公司擴大的損失應當承擔不超過80%fl ,3 賠償責任。
()
31. 期貨公司對期貨交易所或者客戶對期貨公可的交易結算結果有異議,而
未在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或者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出的,視為期貨
公司或者客戶對交易結算結果已予以確認。()
32. 期貨公司進行混碼交易的,客戶不承擔責任。()
33. 期貨交易所在期貨公司沒有保證金或者保證金率低于8%的情況下,允許
期貨公司開倉交易或者繼續持倉,應當認定為透支交易。()
34. 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未按規定通知期貨公司追加保
證金的,由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期貨公司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
貨交易所應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80%.()
35. 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未按約定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的,由
于行情向持倉不利的方向變化導致客戶透支發生的擴大損失,期貨公司應當承擔
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60%.()
36. 期貨公司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交易所履行了通知義務,而期貨公司
未及時追加保證金,期貨公司要求保留持倉并經書面協商一致的,對保留持倉期
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司承擔;穿倉造成的損失,也由期貨公司承擔。()
37. 客戶的交易保證金不足,期貨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而客戶未及時追加保
證金,客戶要求保留持倉并經書面協商一致的,對保留持倉期間造成的損失,由
客戶承擔;穿倉造成的損失,也由客戶承擔。()
38. 期貨交易所允許期貨公司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
期貨交易所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80%.()
39. 期貨公司允許客戶開倉透支交易的,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由期貨公
司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賠償額不超過損失的60%.()
40. 期貨交易所允許期貨公司透支交易,并與其約定分享利益,共擔風險的,
對透支交易造成的損失,期貨交易所承擔一半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