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考點復習(1)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3-01-26
1、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頒布的,地方法規是由省級人大及常委會頒布的,部門規章是由國務院各部委頒布的,地方規章是由省級地方政府頒布的。地方法規和地方規章頒布的法的形式均有所在"地方"的名稱,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頒布的法的形式均無地方的名稱。
2、法的效力等級是由法的效力來源決定的,法的效力來源是指法出自那個層次的立法機關,立法機關的層次越高,它所制定并實施的法的效力等級就越高。我國法的效力等級從高到低依次是憲法>法律>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3、法人應當具備的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地承擔民事責任。
4、項目經理部不具有法人資格。項目經理是企業法人授權在建設工程施工項目上的管理者。項目經理部行為的法律后果由企業法人承擔。
5、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必須在代理權限范圍內實施代理行為;
(2)代理人應當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代理行為;
(3)代理行為必須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4)代理行為的法律后果歸屬于被代理人。
6、代理的主要種類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建設工程代理行為多為委托代理。
7、轉托代理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及時告知,但在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被代理人利益而轉托他人除外。
8、無權代理的三種典型表現:
(1)自始未經授權(即沒有代理權);
(2)超越代理權;
(3)代理權已經終止。無權代理經追認后有效。
9、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
(1)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和理由(客觀要件,如委任狀、加蓋公章空白合同書、授權書等);
(2)本人(被代理人)存在過失;
(3)相對人(第三人)為善意。表見代理對本人(被代理人)產生有權代理的效力。
10、所有權是最重要、最充分、最完整的物權。包括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其中,處分權是所有人最基本的權利,是所有權內容的核心。
11、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物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注意:無處分權),最典型的用益物權是地役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12、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劃撥等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建設用地使用權自登記時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當事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訂立合同;
(2)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3)附著于該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一并處分。
13、地役權是指為使用自己不動產的便利或提高其效益而按照合同的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產的權利。(如通過合同約定通風、采光、排水權利、通行等權利,不同于相鄰權。相鄰權是法定權,地役權是約定權)。設立地役權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4、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其效力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15、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6、債發生的根據(發生的原因)有:合同、侵權行為、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其中,合同是引起債權債務關系發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據。無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沒有法律上特定的義務,也未受人之托,而是自覺地為他人管理事務,俗稱"見義勇為".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依據,有損于他人而自身取得利益的行為。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17、施工合同的義務主要是完成施工任務和支付工程款。
18、我國專利法保護的對象(專利權的客體)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的條件是具備"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條件是新穎性、富有美感和適于工業應用。
19、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是20年,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期限是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商標可以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商標權保護的客體(對象)是注冊商標。商標權的保護期限是10年,自核準日起算。
20、著作權保護的客體(對象)是作品。在工程建設活動中,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建筑作品和圖形作品。
(1)單位作品(如招、投標文件)的著作權完全歸為單位所有;
(2)職務作品的作者享有署名權,其他權利歸法人所有,可以給予作者獎勵。
(3)委托作品的著作權根據合同,無合同屬于受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