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渚上 廣東佛山招錄公務員推出“新政”:為“體現公平公正原則,取信于民,接受社會監督”,該市直屬單位公務員面試將邀請考生“家長現場旁聽”。(5月6日 《廣州日報》) 邀請外部力量介入面試過程,無疑有助于對這一彈性極大也爭議較 “家長”一詞,是一個具有濃郁中國特色的民間習慣語匯,中外法律上的對應稱謂是“監護人”。不論“家長”還是“監護人”,都針對那些意志和行為不能自決的未成年人或者精神有缺陷者而言。如果某人年滿18歲且神志正常,雖在親屬身份上仍為子女,卻已根本不存在嚴格意義的“家長”、“監護人”及其相應的家事代理權或者監護權。通過公務員報名資格審查和筆試的考生,必已成年且神志清醒更有較高文化,因此,完全不必勞煩“家長”旁聽面試。 事實上,“家長”旁聽子女參加公務員面試,無助于從根本上保證公正招錄。面試雖然受責較多,但關鍵的問題并不在面試現場,因為評估過程、遴選程序、權衡博弈、最終確定這些實質性的決策環節,并不是現場拍板。家長即使坐在一旁,他所獲知的信息不會多于考生本人,而且如果缺少更大范圍的普遍透明,無從援引體制力量進行核查,家長即使在面試現場發現問題,他也只能和考生一起發出“一聲嘆息”。相反,如果某個“家長”確有某些背景,其蒞臨面試現場指導,難免會妨礙考場應有的公平空氣,這對有心追求公正的考官和其他考生,卻不是一件好事。 考生“家長”既不構成“監護關系”,反而由于對面試結果存在沖突性的直接利害關系,不僅不必旁聽面試,而且嚴格意義理應回避。那么,誰有資格“旁聽”?筆者認為,從引入監督機制的角度講,完全不必將監督主體限定在考生“家長”之列。千萬不要以為,公務員考試只是招錄單位和考生家庭之間的事情,不能“開了家長探視窗,照舊關起公共門”。畢竟,公務人員乃管理眾人之事的專門人員,誰可忝身其列、有何過人之處、如何優勝劣汰、怎樣脫穎而出?恐怕沒有什么比這些信息更需要公之于眾的。而這些信息及其幕后的處理過程,與公眾的切身利益緊密相關,因此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九條關于“政府應當主動公開”的范圍,理應通過公民報名旁聽、網絡直播、全過程文件開放備查、招錄工作內部報告全文對外公布等無差別的方式,向社會全體成員和媒體廣泛而深度的開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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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選廷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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