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禁當代表”彌補聽證缺憾
來源:安徽育路網發布時間:2011-08-25 13:20:2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如何保障聽證不變成“走過場”,廣州將有明確的地方規范。廣州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試行辦法》規定,若公眾對政府重大決策的征求意見稿意見分歧較大,應該組織聽證會,從公開報名人群內遴選的聽證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2/3,而公務員不得被選為聽證代表。該《辦法》將于9月1日正式實施。
“逢聽必漲”的故事聽了無數遍,中國式聽證制度的公信力已經透支。隨著“聽證專業戶”胡麗天等四人“事跡”的曝光,建議對當下聽證制度進行破舊立新式改革的聲音也越來越多。廣州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也正是在此背景下發生的。
必須承認,《辦法》中的一些條款,對當下的價格聽證制度進行了不小的改動。其一,“從公開報名人群內遴選的聽證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2/3”的規定,較之于現行規定的“消費者人數不得少于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2/5”有了很大進步,可以預期,消費者在人數比例上的提高也必將有利于提高消費者在聽證會上的話語權。其二,“公務員不得被選為聽證代表”的規定也較之以往有了更加具體的限制,公務員身份上的特殊性決定了他們必須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保持公平公正的客觀態度,不能選為聽證代表恰恰是讓公務員保持中立的最好限制。
我國聽證會制度,主要來源于以下幾部法律。1996年3月通過的《行政處罰法》,首次從國家層面對聽證制度做了規定。1997年通過的《價格法》和2000年3月通過的《立法法》,又對價格決策和地方立法聽證做了規定。我國的聽證制度的建立卻是在2008年12月1日《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實施之后。必須說,聽證制度在我國還是一個新事物,其中的程序正義,也不可避免地在種種不成熟的規定之中被忽視。
客觀來說,作為“上位法”的《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在制度設計上還存在許多有待改進之處。拿消費者代表人數講,規定“消費者人數不得少于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2/5”,但在實際情況下,如果消費者人數不能過半,會很容易被“少數服從多數”所左右。而“消費者采取自愿報名、隨機選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委托消費者組織或者其他群眾組織推薦”的規定,也似乎為政府找“托兒”留下了“漏洞”,廣州市政府印發《辦法》是很好的“補漏”之舉。
上位法與下位法,在本質上不存在沖突性,而只存在互補性。廣州市印發《辦法》便給其他省份的聽證制度提供了很好的路向借鑒,更為《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提供了不少建設性的意見。足以見得,地方性法律法規的更新改進可以促進一國法制的漸進與完善。甚至可以說,廣州市所印發的《辦法》,可以為將要出臺的《聽證法》提供了可以借鑒的“藍本”。
當然,聽證制度之所以不健全、不完善,還有許多社會現實因素,但制度改良是保證程序正義的根本保證,相比于提高公民維權意識、消除“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小市民心態而言,對現行聽證法律法規進行修正、對現行聽證制度進行改革是首要的。“聽證”一詞在英語中是自然公正的意思,但保證聽證制度的自然公正,我們還有許多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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