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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由本校授予碩士學位的各學科門類。 第二章 學位申請與授予 第三條 碩士學位申請者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政治思想要求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熱愛祖國,遵紀守法,愿意為國家建設事業服務。 (二)課程要求在規定期限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課程,參加并通過課程考試,達到規定的學分。其中,學位必修課考核成績平均在75分及以上。 (三)學術水平學位申請人通過碩士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同時達到下述學術水平。 1、非外國語言文學類的學位申請人,應參加全國非英語專業英語等級六級(CET-6)考試,成績達到學校劃定的分數線。 2、在本門學科內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3、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四)學位論文要求1、論文的基本科學論點、結論和建議應有學術價值或對國民經濟建設具有一定的理論和實踐意義。 2、論文內容應體現出作者具有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3、應反映出科學的方法和較熟練的技能。 4、應具有新的見解和一定的科研或技術成果。 5、論文結構、體例和打印符合規范。一般應在3萬字以上。 (五)其他要求碩士研究生應達到以下條件之一,方可申請碩士學位。 1、以南京財經大學名義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刊物上(國內刊物須有CN刊號)發表與專業有關的一篇學術論文,所發表的論文原則上以研究生本人為第一作者(如為第二作者,則第一作者應是指導教師)。 2、在全國性學術科技競賽活動中獲得個人競賽一等獎或二等獎一項(團體一等獎或二等獎成員視同同獎項個人獎)。 3、獲國家專利證書者。 如果碩士研究生申請學位論文答辯時未滿足以上要求,但滿足其他畢業條件,允許組織學位論文答辯。答辯通過者可先予以畢業,但學位評定委員會暫不審議其學位,直至在研究生畢業二年內滿足上述要求并由本人提出申請后,學位評定委員會再審議其學位。 第四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接受學位申請或取消申請學位資格:1、在校學習期間受過“記過”及以上處分,在畢業前不能免除者;2、未達到本細則第三條規定者;3、考試舞弊或有剽竊他人學術成果行為者。 第三章 學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五條 碩士學位申請者向指導教師書面提出答辯申請。經指導教師同意后,應按《南京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查簡明流程》要求向所在院(系、所)提交材料。 第六條 資格審查。 院(系、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織專人按照《南京財經大學碩士學位論文答辯資格審查簡明流程》要求進行審查。 第七條 學位論文評閱。 資格審查通過后,學位論文實行答辯前評閱制度。學位論文評閱人應為教授、副教授或為具有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學位論文應至少在正式答辯前30天送審。 研究生處會同研究生所在學科點建立學位論文評閱專家庫。專家庫應由至少20位同行專家組成(校外專家人數不低于60%)。學校研究生處為每篇學位論文從專家庫中指定2位作為評閱人(校外評閱人應至少1人)。評閱人應在15天內將填寫完整的《南京財經大學碩士學位(畢業)論文評閱意見書》返回到研究生處。研究生處再將評閱意見反饋給有關院(系、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 若有一位評閱人意見為“不同意答辯”,則本次申請無效,半年后方可再次申請。 第八條 學位論文答辯。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以教授、副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為主共3人或5人組成,其中教授或相當專業技術職務的專家至少有2人,導師不參加答辯委員會。送審通過后的學位論文應在正式答辯前5天送交答辯委員會秘書。 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秘書須由具有碩士學位和講師及以上職稱的本專業教師擔任。秘書須做好研究生答辯前、中、后的會議材料準備、會場布置、答辯記錄、材料收集和整理工作。 答辯秘書在答辯前3天,把碩士學位申請人的學位論文送交答辯委員會成員。答辯委員會成員必須審閱學位論文,并參加答辯會。 學位論文答辯應公開舉行。事先應張貼答辯海報,同時將答辯人姓名、學位論文題目、答辯時間、答辯地點等上報校研究生處。 答辯會由答辯委員會主席主持,按如下答辯程序進行:1、答辯委員會主席介紹答辯委員會成員,宣布會議開始。 2、導師介紹研究生的簡歷、政治表現,以及在學期間的學習、科研和社會實踐等情況。導師可列席答辯會,但不參加答辯委員召開的學位論文評議會。 3、研究生闡述學位論文選題的理論和現實意義、學術和實際應用價值、國內外相關研究的歷史和現狀、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研究的基本內容框架、可能的新意和創新之處、缺陷和不足。時間不超過30分鐘。 4、答辯委員會委員提問;研究生就提問做準備;研究生答辯。 5、休會。答辯委員召開學位論文評議會。首先由答辯秘書宣讀導師和評閱人對學位論文的評閱意見,然后討論答辯情況,通過對學位論文的評語,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論文是否通過。結論為“通過”、“不通過,建議修改后重新答辯”、“不通過”三種。答辯委員應根據論文水平及答辯情況采用百分制的形式將答辯成績填在《表決票》有關欄目中。答辯委員還須就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作出決議。“不通過,建議修改后重新答辯”的學位論文,研究生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后重新答辯一次,應屆畢業研究生應辦理延期畢業手續。若申請人逾期未完成論文修改,或重新答辯后仍為“不通過”的學位論文,研究生以結業處理,且以后不再頒發畢業文憑和受理其學位申請。 上述的表決均須經答辯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為通過。 6、復會。主席宣布答辯委員會對學位論文的評語和對論文是否通過的表決結果,但不宣布是否建議授予碩士學位的表決結果。研究生致謝辭。 7、答辯委員會主席宣布會議結束。 答辯會結束后,答辯委員會秘書應將答辯過程中提出的主要問題及回答的簡要情況填寫至論文答辯記錄用紙上,答辯委員會的決議(包括論文評語、表決結果)填入研究生的《學位申請書》(一式兩份),經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后,連同研究生的其他有關材料(包括學位論文及中、英文摘要,導師和評閱人對論文的評閱意見及表決票等)交院(系、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和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擁有最終裁定權。 第九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表決方式。 院(系、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會議必須有2/3的成員出席方得召開,做出授予碩士學位的建議時需聽取答辯委員會的匯報,所形成的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超過全體參會成員2/3通過方為有效。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做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時需聽取相關院(系、所)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匯報,所形成的決議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超過全體參會成員2/3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條 學位授予。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在做出授予學位的決議,并報上級學位管理部門備案后,擇期舉行學位授予儀式。 學位獲得者將獲得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頒發的《碩士學位證書》。證書的生效日期為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學位授予決定之日。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一條 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如發現有舞弊作假等嚴重違反本細則規定的情況時,應舉行會議,對已經授予的學位做出撤銷原決定的決議。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2007級碩士研究生起實施,由研究生處負責解釋。在實施過程中,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或即將頒布的《學位法》有相悖之處,一律以國家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學位法》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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