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其他貿易術語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7-24 16:21:25
一、E.X,W.
Ex Works(…Named of Place)稱工廠交貨(指定地點),是指賣方在其所在地指定地點的工廠(或倉庫),在合同規定的日期或期限內,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交給買方,并承擔貨物交給買方支配之前的費用和風險。除非另有約定,賣方不承擔將貨物裝上買方備妥的運輸車輛的責任,也不負責出口清關。買方承擔由那里將貨物運至目的地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這個貿易術語是賣方責任最小的術語。
在使用"工廠交貨”術語時,應在該術語的后面注明工廠的具體地址。賣方在交貨前應給買方以合理的通知
如買方不能直接或間接地辦理出口手續,則不應使用本語。
二、F.A.S.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邊交貨”,是指賣方應在合同規定日期或期限內,將貨物交至裝運港買方指定的船邊的碼頭或駁船上,并承擔貨物運至船邊之前的費用和風險。如輪船靠不上碼頭,賣方需自費雇用駁船,將貨物駁運到船邊。如貨物從碼頭裝上駁船,以及在駁船行駛到船邊的過程中,發生損壞或滅失,均由賣方負責。
賣方還必須向買方提供“通常的清潔單據”,證明已履行了將貨物交到船邊的義務。這種單據可以是碼頭收據或倉庫收據或提貨單。此外,根據《2000年通則》的新規定,賣方必須自負風險和 費用領取出口許可證,辦理出口報關手續并支付出口關稅和其他出口費用。
買方須訂立從指定裝運港口運輸貨物的合同,支付運費,并承擔受領貨物之后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買方還須自負費用和風險,取得進口許可證或其他官方批準證件,并且辦理貨物進口的一切海關手續。
此外,本術語僅適用于海運和內河運輸。
三、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邊境交貨”。
賣方負責將貨物運至合同規定的邊境指定地(進口國關境前) 交貨,并負擔在交貨地點把貨物置于買方處置之下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買方負責在邊境指定地點接貨,自行辦理進口手續和付進口稅捐,并承擔自貨物在邊境指定地點妥善地置于其處置之下時起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為了明確交貨地點,在采用此術語時,應在“邊境交貨”后面的括弧內注明具體交貨的地點。此術語主要適用于出口國與進口國之間有共同邊界,而且采用公路或鐵路運輸的貿易中。
四、D.E.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貨”
賣方須在買賣合同規定的目的港船上提供貨物給買方,并承擔貨物在目的港船上交付給買方前的一切費用和風險。
買方負責卸貨、辦理進口手續,并承擔在目的港船上受領貨物時起的費用和風險。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地點和進口國指定目的港船上。
僅適用于海洋或內河運輸。
與C.I.F.在交貨地點、交貨方式、費用負擔以及風險等方面有很大區別。
五、D.E.Q.
Delivered Ex Quay(Duty Paid)(…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稱目的港碼頭交貨。
賣方須在合同規定的目的港碼頭上,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不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即完成交貨。同時,賣方還須承擔貨物運至目的港碼頭為止的全部費用和風險。
《2000年通則》規定,由買方辦理進口清關手續并在進口時支付一切辦理海關手續的費用和稅款等。
本術語僅適用于海洋或內河運輸。
六、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稱為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
指賣方在規定日期或期限內負責將貨物運至進口國指定地,交給買方,并承擔在指定目的地交貨之前的費用和風險。
采用此術語,賣方不負責辦理進口手續,也不須從交貨的運輸
工具上將貨物卸下。賣方的交貨地點是在進口國指定目的地,但
當貨物運抵進口國關境時,買方須取得進口許可證,辦理進口報關
手續并支付進口關稅。
本術語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七、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
它是指賣方負責將貨物運至合同規定的進口國指定地,并承擔貨物運至該指定地為止的一切費用和風險,包括在進口地辦理進口手續、支付進口稅捐。
這一術語是賣方責任最大的術語,
它可適用于各種運輸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按《2000年通則》規定,除E.X.W.(工廠交貨)合同外,其他12種貿易術語訂立的合同,賣方均需提供運輸單據。如果買賣雙方約定采用電子數據通信,則賣方所需提供的運輸單據均可被電子數據交換(E.D.I.)信息所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