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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小史: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憲法:1787年美國制定的聯邦憲法。
世界上第一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1918年制定蘇俄憲法。
我國第一部帶有"憲法"字樣的法律文件:清末形成的《欽定憲法大綱》。
我國現行的憲法: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我國憲法的四個發展歷程:1954年、1975年、1978年、1982年。
我國1982年憲法四次修正: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
"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我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務和國家生活中比較重要的原則,具有比較大的權威性和比較高的法律效力。"——2002年2月24日胡錦濤《在首都各界紀念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公布實行二十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一、憲法的特征和原則(一)憲法的特征憲法是法律的組成部分,具有法律的共性。
憲法不同于普通法,在法律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統帥作用,是一個國家法制的基礎和核心。
我國憲法具有三個方面的特征:1.在內容上,憲法規定國家生活中比較根本比較重要的方面:國家性質、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國家結構形式、基本國策、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職權等;2.在效力上,憲法的法律效力比較高: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其他普通法律、法規不得與憲法的原則和精神相違背;是一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全體公民必須遵循的比較高行為準則;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憲法比其他法律更為嚴格:一是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是依法特別成立的;二是通過、批準憲法或其修正案的程序,嚴于普通法律。(修憲:1/5提議,2/3通過)
(二)憲法的基本原則1.黨的領導原則:2.人民主權原則:3.公民權利原則:4.法治原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5.民主集中制原則:二、我國的國家制度國家制度:是一個國家的統治階級通過憲法、法律規定的有關國家性質和國家形式方面的制度的總稱。
我國的國家制度:人民民主專政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和基本經濟制度等。
國家結構形式:國家劃分和確定國家整體和部分之間、中央和地方之間關系的原則和模式。單一制國家、聯邦制國家。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統一的多民族的社會主義國家"——單一制國家。
(一)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國體:即國家性質,規定國家的階級本質,規定社會各階級在國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我國國體:人民民主專政。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民主專政中民主與專政的辯證統一工人階級是領導階級,農民始終是比較可靠的同盟軍,工農聯盟表現了人民民主專政國體的充分的民主性和廣泛的代表性;在人民內部實行民主是實現對敵人專政的前提和基礎,對敵人實行專政又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
愛國統一戰線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保障。
(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政體)
政體:政權組織形式:是指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實現國家權利的政權體制。國體決定政體,政體體現國體。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政權組織形式-政體。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比較鮮明的特點,是人民當家作主的重要途徑和比較高實現形式,是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載體,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一個偉大創造,其優越性體現在:1.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障了人民當家作主2.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利于調動-建設社會主義的積極性3.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保證了國家機關協調高效運轉4.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有利于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三)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政黨制度)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黨制度。
制度特點:共產黨領導、多黨派合作,共產黨執政、多黨派參政。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我國政治制度的一項優勢,反映了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反映了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關系,體現了我國政治制度的特點和優勢。
(四)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國家結構形式)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為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系,實現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而建立的基本政治制度。
我國采取的是單一制的國家結構形式。
《憲法》 和《民族區域自治法》規定: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屈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
(五)基層群眾自治制度十七大報告將基層群眾自治制度與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并列,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制度范疇。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城鄉基層群眾在黨的領導下,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管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
(六)基本經濟制度基本經濟制度:是指一國通過憲法和法律調整以生產資料所有制為核心的各種基本經濟關系的規則、原則和政策的總和。
《憲法》 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主義經濟制度的基礎是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社會主義公有制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實行各盡所能、按勞分配的原則。
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三、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公民:指具有一國國籍,并根據該國憲法和法律規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
《憲法》 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公民的基本權利和基本義務共同反映和決定公民在國家中的政治和法律地位。
(一)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權利:是指憲法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的、必不可少的權利。主要有8項:1.平等權: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給予同等保護的權利。
2.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作為國家政治生活主體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是國家為公民直接參與政治活動提供的基本保障。兩方面:一是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是政治自由,即公民表達自己政治意愿的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4.人身自由權:狹義-:指公民的身體不受非法侵犯;廣義-:還包括與狹義人身自由相關聯的人格尊嚴、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等與公民個人生活有關的權利和自由。
5.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取得國家賠償權。
6.社會經濟權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物質基礎。包括:財產權;勞動權;休息權;物質幫助權。
7.文化教育權:受教育的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其他文藝活動的自由。
8.特定主體權利:對婦女、離退休人員、軍烈屬、母親、兒童、老人、青少年、華僑等,設置專條,給予特定保護。
(二)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憲法義務:是指由憲法規定的公民必須遵守和應盡的根本責任。
我國公民的憲法義務主要有6項: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2.遵守憲法和法律;3.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5.依法納稅;6.其他義務。
四、我國的國家機構國家機構:國家為實現其管理社會、維護社會秩序職能而建立起來的國家機關的總和。
我國國家機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比較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務委員會。"它的職權:行使國家立法權;選舉、確定和罷免國家機關領導人,決定國家重大事項,監督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等。
(二)國家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國事活動。
根據全國人代會及常委會決定,行使公布法律、任免國務院組成人員等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由全國人代會選舉產生。
(三)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及中央人民政府,是比較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比較高國家行政機關。
-統一領導各部委的工作,統一領導地方地方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
-實行總理負責制,對全國人大及常委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四)中央軍事委員會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全國武裝力量。"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全國武裝力量的比較高領導機關。
中央軍委實行主席負責制,由主席向全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負責。
(五)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我國《憲法》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縣、市、自治縣、市轄區、鄉、民族鄉、鎮,設立人民代表大會。
我國《憲法》規定:"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大會和人民政府:(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我國人民法院的組織體系:比較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高級人民法院、中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
專門人民法院包括: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規定的組織體系:比較高人民檢查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查院。
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查院,下屬人民檢察分院,自治州獲取的人民檢察院,縣、不設區的市、自治縣和市轄區人民檢察院。
專門人民檢察院包括:軍事檢察院、鐵路運輸檢察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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