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建設用地批準書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開發利用土地的;2.核準使用的土地,自土地使用權出讓" />
關于閑置土地的范圍: 2.核準使用的土地,自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合同生效或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一年意思一樣嗎?有什么區別? 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第(一)款是這樣規定的: “(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我們可以理解為: 1.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規定了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從其規定. 2.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的,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視為閑置土地。這其中:A.“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之日”針對出讓地,B.“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主要針對的是劃撥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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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韓志霞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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