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犯罪是階級社會中的一種社會政治現象。一般來說,犯罪是指統治階級通過法律規定的,因危害其經濟利益和統治秩序而用刑罰加以禁止的行為。我國刑法對犯罪概念做出了科學的概括。《刑法》第13條規定:“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財產,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這是我們認定犯罪、區分罪與非罪界限的法律依據。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 (二)犯罪構成 犯罪構成是指我國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觀和主觀要件的總和。任何一種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即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 1.犯罪客體 犯罪客體是指我國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系。 我國刑法理論將犯罪客體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和直接客體。 2.犯罪的客觀方面 犯罪的客觀方面,是指犯罪活動的外在表現,是犯罪行為和由這種行為所造成的危害結果。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以及犯罪的時間、地點和方法等。危害行為是一切犯罪構成的要件,危害結果是絕大多數犯罪構成的要件;犯罪的時間、地點、方法是某些犯罪構成的條件。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指實施危害社會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人和單位。自然人作為犯罪主體,必須達到: (1)法定刑事責任年齡; (2)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3)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觸犯刑律。責任年齡和責任能力是自然人成為犯罪主體的必要條件。 刑事責任年齡,是刑法所規定的,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承擔刑事責任必須達到的年齡。我國《刑法》規定: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在刑法意義上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行為人成為犯罪主體必須具備這種能力。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社會的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不負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但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4.犯罪的主觀方面 犯罪的主觀方面是指犯罪主體對自己所實施的犯罪及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這種心理態度是由罪過、犯罪目的、犯罪動機等主觀方面因素所構成。 罪過是行為人對自己實施的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所持的故意或者過失的心理態度。 (1)犯罪故意 在我國刑法中,犯罪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從而構成犯罪的心理態度。根據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不同,犯罪故意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兩種形式。 (2)犯罪過失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罪過失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危害結果的心理態度。根據行為人對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是否有預見,犯罪過失又分為疏忽大意的過失和過于自信的過失。 (3)意外事件 如果行為在客觀上造成損害結果,但主觀上并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即所謂的意外事件,則不構成犯罪。 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主體希望通過實施犯罪行為達到某種結果的心理狀態。 (三)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 1.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因采取正當防衛而使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2.緊急避險 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較小合法權益,以保護較大合法權益的行為。 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失的,構成避險過當。對于避險過當,應當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以及犯罪的既遂,是故意犯罪行為發展中可能出現的幾個不同的形態。故意犯罪過程是行為人的主觀到客觀的發展過程,這一過程中存在因主客觀各種原因停止下來的犯罪形態,包括犯罪的預備、未遂、中止。 1.犯罪預備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但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實施犯罪的情形。 刑法規定:對犯罪預備的罪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犯罪未遂 已經著手實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刑法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3.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行為。 刑法規定:對于終止犯罪,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五)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論處。 共同犯罪的基本特征:(1)二人以上共同犯罪;(2)實施共同的犯罪行為;(3)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六)單位犯罪 1.單位犯罪的概念 我國《刑法》第30條規定:“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法律規定為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2.單位犯罪的處罰 我國刑法在處罰單位犯罪時采用“兩罰制”原則。所謂“兩罰制”原則指對單位犯罪既處罰單位,又處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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