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江西公務員考試輔導:申論無敵套話(五)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09-12-1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1、我國企業也要把目光放得更加長遠,大力發展循環經濟,走生態型企業發展之路。這是因為,從提高企業競爭力的角度看,企業推動經濟增長方式轉變,能夠贏得進一步發展的先機,贏得市場競爭的綜合優勢。從防范經營風險的角度看,有利于企業少走彎路、減少損失。特別是在環保方面,企業一旦造成污染,不但會面臨越來越嚴厲的經濟和法律制裁,而且必將極大地損害企業的聲譽。從克服國際貿易中“綠色壁壘”的角度看,發展循環經濟可以在資源和能耗相對減少的基礎上提高我國企業產品的國際競爭力。由此可見,消除上述制約,把企業變成生態企業,按照自然生態系統的模式進行生產經營活動,實現“自然資源—精細化生產模式—綠色產品—再生資源深加工—綠色產品”的循環,使整個生產經營過程基本上不產生或只產生很少的廢棄物,是企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
2、現在,雖然我們好不容易跳出了唯GDP論的時代,開始追求健康、綠色,但慣性思維,使我們還是愿意把資源優先劃撥給那些高樓林立、車水馬龍的大城市。由于經濟、文化、教育、醫療資源高度集中于大城市,大城市和小城市吸引力之間的差距越拉越大,形成了大都市人口負擔過重,環境日趨惡化,小城市因為教育、衛生、文娛資源匱乏而越來越冷清的怪圈。
3、隨著城市化浪潮,大量農民從逐漸被城市吞噬的農村中“掙脫”出來,流入城市成為勞動力。遺憾的是,盡管強勁的都市擴展足以轉瞬間吞沒農田與村莊,卻未能讓城鄉落差消融于這種變遷之中。闖進都市的“鄉下人”由于戶籍、城市管理、從業制度等因素,依然處于從屬地位,他們受到歧視和權利被侵犯的問題屢見不鮮。
4、為什么中國經濟快速發展,但一部分人卻不能或者很少分享到中國經濟改革之成果?為什么會出現財富分配嚴重不公現象?問題的關鍵在于我們社會在轉型的過程中,制度與規則徘徊在計劃與市場之間時,相關利益者借助于這種徘徊把計劃與市場缺陷揉合在一起,并將此推向極端。也就是說,我們現有的不少制度規則不僅暗含著或依賴著傳統計劃的陰影,同時又不是社會利益博弈之結果,這就使得以往不少制度規則的利益傾向性十分明顯,甚至于只向少數人利益的傾斜。比如,近十年,先是銀行業工作人員收益好、工資高,接下來是證券、電信、房地產、電力及煤炭等壟斷行業,為什么會這樣?政策的偏頗使然。
5、管理科學中有一個“木桶理論”,要增大木桶的容量,最有效的辦法是加高桶壁上的短板。要實行工業反哺農業、城市支持農村的方針。一方面要加快推進城市化,轉移農業勞動力和農村人口,提高農業的集約化水平和勞動生產率;另一方面要規劃建設好農村的水、電、路等基礎設施和教育、衛生、文化等社會事業,加快改善農村面貌,促進城鄉同步發展。
6、中國的改革史,可謂一部中央與地方博弈分權的歷史。計劃經濟的本質是中央集權,改革計劃經濟,當然要分權,可正如一些專家所言,我們分權實際上走的是“行政性分權”而非“經濟性分權”或“市場取向的分權”,即分權是在中央與地方政府而非社會間進行的。這種行政性分權在短時期中的確有調動下級政府積極性的作用,但很快暴露出既損害計劃經濟所要求的政令統一,又促成“諸侯經濟”和地方保護主義.
7、"長城非一日之功,創新非片刻使然."政府要從打造"服務型政府"為出發點,導航創新方向,維護創新環境,為社會培養出更多的創新人才,為實現社會各事業全面發展而不懈努力!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跳出唯GDP論的時代,走可持續發展道路,大力發展循環經濟。
8、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經濟發展中還存在一些長期積累的矛盾和問題,看到當前又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經濟增長方式粗放、城鄉區域發展不平衡、體制機制不完善,以及影響經濟安全和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仍然較多
9這種現象在我國各行業比較普遍,我們要辨證的看待,其中某某是表面原因,究其根源還是我們從制度設計與制度落實上存在問題.這也是我國現階段不可避免的共性問題.要想真正解決,須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由市委辦公室牽頭,聯合工商\民政\稅務\等部門成立調查組,對事件原因深入調查分析,把結果及時呈報市委領導參考.并提出建設性解決辦法.
二市人大研究制定相關法律條文,建立健全有關法律體系.并確保監督落實.
三 研究制定處理該問題的預案,形成某某長效機制.
四 新聞宣傳部門加大宣傳力度,把全市干部群眾思想統一到某某上來.
相信在黨委政府的正確領導下,通過法律與行政手段及社會監督的共同努力,該類事件會得到圓滿解決,經濟與社會事業得到健康\快速可持續發展.
10、對策分析針對這些內因外因有幾條對策
第一條,解決領導的認識問題,提高認識把某某工作擺上議事日程,這一條在中國永遠是實用的。
第二條,加強監管,定期監督和檢查行政制度。
第三條,宣傳教育,通過媒體等多種方式進行宣傳教育,增強群眾的某種意識。
第四條,建立健全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第五條,解決機制問題,對機制進行改革。
第六條,有的問題要解決技術、資金和場所等實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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