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1、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3、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限期要求建設單位補正,審批時間可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4、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名稱、地點、規模,應當與依法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施工許可證應當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 5、施工許可證不得偽造和涂改。 6、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 7、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于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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