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對已報關離境的出口貨物,由稅務機關將其在出口前的生產和流通的各環節已經繳納的國內稅金(增值稅、消費稅)等間接稅稅款退還給出口企業的一項稅收制度:使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進人國際市場,避免本國出口產品遭遇國際雙重征稅。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是國際通行的作法,各國普遍采用此項政策,來增強本國產品的國際競爭力。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概念(略) 二、出口退(免)稅企業的備案登記 退稅企業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當地國稅部門辦理備案登記手續,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單位介紹信、申請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正本及復印件; 3、《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或《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正本及復印件; 5、海關注冊登記證明書正本及復印件; 6、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出口貨物退稅的申報和審批 稅務機關重點審核的憑證(兩單兩票): Ø 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貨物報關單必須是蓋有海關驗訖章,注明“出口退稅專用”字樣的原件(另有規定者除外),出口報關單的海關編號、出口商海關代碼、出口日期、商品編號、出口數量及離岸價等主要內容。 Ø 出口銷售發票。 Ø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必須印章齊全,沒有涂改。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的商品名稱、開票日期、數量、金額等主要內容應與出口貨物報關單等單據相對應。 Ø 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收匯核銷單的編號、核銷金額、出口商名稱與對應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批準文號、離岸價、出口商名稱相對應。 四、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管理辦法明細表 出口企業在申報退稅后15天內,應將相關出口貨物單證在企業財務部門備案,有關備案檢查的單證有: 1、進出口合同 2、出口貨物明細單 3、貨物裝貨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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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聶榮 糾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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