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教師資格證考試教育學重點筆記:教師與學生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4-26
第五章 教師與學生
本章重點:
兒童權利公約等法律法規 教師的職業特點 教師的專業素養(簡答,論述)
第一節 學生
1、學生特有的本質屬性表現在哪些方面?P73
●學生是處于人生階段身心發展最迅速時期的人。
(1)學生具有發展的可能性與可塑性
(2)學生發展的可能性與可塑性轉變為現實性的條件是個體與環境的相互作用。
●學生是學習的主體,具有能動性的教育對象。
2、學生的社會地位:●傳統認識:沒有把青少年兒童看作是有個性的獨立存在的人,在社會上處于從屬和依附的地位,對雙親或教師要絕對服從,存在鞭撻、體罰兒童或學生的習俗。
●現代教育思想:由于中小學生屬于接受教育的未成年公民,在社會中具有主體地位,不僅享有公民的絕大多數權利,而且在某些權益方面受到特殊保護,如身心健康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受教育權等 ,以及在教育過程享有的受教育的平等權、公正評價權、物質幫助權等。
學校、教師以及學生家長要做到:(1)承認和確立青少年、兒童在社會中的主體地位;(2)切實保障青少年、兒童的合法權益。
2、1989年11月2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兒童權利公約》兒童利益最佳原則、尊重兒童尊嚴原則、尊重兒童觀點與意見原則、無歧視原則。我國還有《憲法》《婚姻法》《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未成年學生享有的權利:(1)人身權、身心健康權、人身自由權、人格尊嚴權、隱私權、明義權、榮譽權等。(2)受教育權,包括受教育的平等權、公正評價權、物質幫助權等。(受教育權是學生最主要的權利)
3、“學生是學習的主體,具有能動性的教育對象”的教育意義:
學生具有依賴性和向師性,教師在學生心目中具有權威性,這是教師進行教育工作的重要條件。但學生對教師的依賴并不是盲從,學生是學習的主體,具有主觀能動性、不同的特殊素質及個人的獨立意志。教師只有在尊重并調動學生主動性、積極性的基礎上合理并巧妙運用自己的權威,引導學生主動積極發展,才能促進學生的發展。教師不珍惜甚至濫用權威,將阻礙學生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