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的權力考點歸納與解讀
來源:網絡發布時間:2010-04-30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公安機關的權力
一、考點歸納
(一)公安機關權力的概念和特點;
(二)公安機關權力的分類;
(三)公安機關治安行政管理權的分類;
(四)治安行政處置權的含義及其內容;
(五)治安行政處罰的含義及其種類;
(六)治安監督檢查權的含義;
(七)勞動教養的含義;
(八)治安行政強制的含義及其種類;
(九)公安機關刑事執法權的構成;
(十)法律關于立案程序的有關規定;
(十一)偵查權的構成;
(十二)刑事強制權的構成;
(十三)刑罰執行權的內容;
(十四)警械、武器使用權及其構成;
(十五)緊急狀態處置權及其構成;
(十六)緊急優先權的行使;
(十七)緊急征用權的行使;
(十八)緊急排險的含義及其實施;
(十九)管制權的行使;.
(二十)戒嚴的含義及戒嚴執行權的行使。
二、考點解讀
(一)公安機關權力的概念和特點
1.公安機關的權力,是指公安機關為履行職責,依法采取的權威性措施和手段
由于公安機關的權力是在法定職責限度內行使的,并受相應的制約,故又稱為公安機關的權限。
公安機關的權力是履行公安職責的保障。其權力行使的過程,就是其職責履行的過程。職責確定權力的目的和范圍,是行使權力的依據和基礎;權力是履行職責的措施、手段和保證。二者在實施過程中達到統一。
2.公安機關權力的特點是:法定性、強制性、特許性和單向性
(1)法定性。公安機關的各種權力,都是由國家法律和法規規定的,反映國家的意志。行使公安權力是一種執法行為,必須在法定權限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不得超越法定權限范圍和濫用職權。
(2)強制性。任何國家權力都具有強制性,而公安權力則具有特殊強制性。所謂特殊強制性,是指公安機關權力以暴力為后盾,能夠采取行政的、刑事的強制手段和措施,特別是對違法犯罪分子,可以采取人身方面的強制,而公安權力的實施對象只能服從。
(3)特許性。法律規定的公安權力,只準公安機關及其人員使用,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無權使用。
(4)單向性。公安機關的意志表示,是國家意志的單方面表示,不以當事人同意與否為條件。
(二)公安機關權力的分類
公安機關的基本權力分為四大類:治安行政管理權、刑事執法權、警械武器使用權和緊急狀態處置權。
公安機關的權力由四項基本權力組成,而各項基本權力又由若干層次的具體權力組成,從而形成公安機關的多層次系統。
(三)公安機關治安行政管理權的分類
公安機關治安行政管理權分為:治安行政處置權、治安行政處罰權、治安監督檢查權、勞動教養審批權、治安行政強制權等五項具體權力。
(四)治安行政處置權的含義及其內容
1.治安行政處置權,是指公安機關在公共場所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危險物品管理、特種行業管理和出入境管理等治安行政管理活動中,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對特定的人、物、事、場所采取的命令、禁止與取締、許可等權力行為。
2.治安行政處置權的內容是:命令、禁止與取締、許可等。
(1)命令,是指公安機關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依法向負有特定義務的人發出的作為、不作為和約束的指令。這種命令又稱“警察命令”。由于警察命令是公安機關為實行治安法規而直接采取的命令行為,所以與普通行政命令不同。
(2)禁止與取締,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于某些違反治安管理、擾亂社會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宣布禁止,予以取締,并對違禁者予以法律制裁。
(3)許可,是指公安機關在行政管理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示依法允許或者否定的一種權力。這種權力,通常是通過審核批準、決定、登記、頒發證照、指揮等形式表現出來。
(五)治安行政處罰的含義及其種類
1.治安行政處罰,是公安機關對于不履行治安法規所確定的義務或者危及社會治安秩序,情節輕微,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依照治安管理法規的規定實施的行政處罰。
2.治安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限期出境和驅逐出境、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或者非法財物等。治安行政處罰不同于刑事處罰,它是以公安行政強制力實施的行政處罰。
(六)治安監督檢查權的含義
治安監督檢查,是公安機關依法對應負治安責任的社會團體、組織及個人履行治安責任、預防治安問題的情況所進行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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