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江西招警申論:刑訊逼供取證不能作定案根據
來源:網絡 發布時間:2010-07-05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本次最高法院出臺新規定,對于參加江西招警考試的考生來講,無論作為申論熱點還是時事題,都是必須記憶和研習的內容。京佳教育特將相關資料匯總呈現,供考生備考。
【背景資料】
2010年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向社會公布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指出,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規定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一)訊問筆錄沒有經被告人核對確認并簽名(蓋章)、捺指印的;(二)訊問聾啞人、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人員時,應當提供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員或者翻譯人員而未提供的。
規定要求,對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審查,應當結合控辯雙方提供的所有證據以及被告人本人的全部供述和辯解進行。被告人庭前供述一致,庭審中翻供,但被告人不能合理說明翻供理由或者其辯解與全案證據相矛盾,而庭前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相互印證的,可以采信被告人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復,但庭審中供認的,且庭審中的供述與其他證據能夠印證的,可以采信庭審中的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辯解出現反復,庭審中不供認,且無其他證據與庭前供述印證的,不能采信庭前供述。
【記憶關鍵點】
1. 最高法首次明確法庭調查非法證據程序
為規范司法行為,促進司法公正,根據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對外公布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中強調,“經依法確認的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屬于非法言詞證據。《非法證據排除規定》明確指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中,對于非法言詞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為批準逮捕、提起公訴的根據。起訴書副本送達后開庭審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被告人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告訴,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或者其辯護人作出筆錄,并由被告人簽名或者捺指印。
2. 最高法院正式公布兩證據新規 要求嚴把事實關
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對外公布了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聯合制定的《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和《關于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兩個《規定》對政法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特別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標準、更嚴的要求,對于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提高執法辦案水平,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兩個《規定》不僅全面規定了刑事訴訟證據的基本原則,細化了證明標準,還進一步具體規定了對各類證據的收集、固定、審查、判斷和運用;不僅規定了非法證據的內涵和外延,還對審查和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證明責任等問題進行了具體的規范。
3. 最高法:根據間接證據定案判處死刑應特別慎重
“證據之間具有內在的聯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且能合理排除矛盾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根據間接證據定案的,判處死刑應當特別慎重。”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對外公布的《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中,對證據的綜合審查和運用提出了明確具體的要求。
《辦理死刑案件證據規定》要求,沒有直接證據證明犯罪行為系被告人實施,但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一)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已經查證屬實;(二)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三)據以定案的間接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四)依據間接證據認定的案件事實,結論是唯一的,足以排除一切合理懷疑;(五)運用間接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判斷。
4. 證據新規:被告供述存疑可提請訊問人員出庭作證
“法庭對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問的,公訴人應當向法庭提供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或者其他證據,提請法庭通知訊問時其他在場人員或者其他證人出庭作證,仍不能排除刑訊逼供嫌疑的,提請法庭通知訊問人員出庭作證,對該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證明。”
最高人民法院24日正式對外公布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中要求,經依法通知,訊問人員或者其他人員應當出庭作證辯雙方可以就被告人審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問題進行質證、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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