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中醫執業醫師考試重點_中醫基礎理論_陰陽的對立制約
來源:互聯網絡發布時間:2010-09-30
所謂陰陽的對立,古代思想家稱為陰陽相反,是說自然界中的一切事物,客觀上都存在著相互對立的陰陽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的屬性是相對的、矛盾的。而且認為任何事物的運動變化,無不處于陰陽的對立統一之中,所以,陰陽之間的關系,具有著矛盾對立統一之內涵。
不僅無生命的事物具有陰陽對立的屬性,就是有生命的物質體亦不例外。
所謂陰陽的制約,是指相互對立的陰陽雙方,大多存在著相互制約的特性。即陰陽雙方相互抑制、相互約束,從而表現出錯綜復雜的動態聯系。《類經附翼·醫易》說:“動極者鎮之以靜,陰亢者勝之以陽”,即是說動與靜、陰與陽彼此之間存在著相互制約的關系。實際上陰陽相互制約的過程,也即是相互斗爭的過程,沒有斗爭就不能夠制約。陰與陽相互制約,相互斗爭的結果,取得了統一,亦就是取得了動態平衡。所以,陰陽對立的兩個方面,并非平靜地各不相關地共處于一個統一體中,而是處于相互制約、相互斗爭、相互調控的運動變化之中。正是由于陰陽的這種不斷對立和制約,才推動著事物的發展和變化,并維持著事物發展的動態平衡。
人這個有機體之所以能進行正常的生命活動,也即是陰陽兩者相互制約、相互斗爭,取得統一(動態平衡)的結果。陰陽矛盾是生命現象的主要矛盾,是生命活動的動力,并貫穿于生命過程之始終。就機體的物質結構和功能活動而言,則其生命物質則為陰(精),其生命機能則為陽(氣),而其矛盾運動的過程即是陽化氣、陰成形,即機體的氣化運動過程,而氣化的本質,也就是陰精和陽氣、化氣與成形的矛盾運動。亦即陰陽的對立、制約,進而達到統一的過程。
應當指出,陰陽對立的雙方,在其相互制約的過程中,還可以表現為陰陽的任何一方過于強盛,常可抑制對方,使之衰弱;或任何一方由于過分不足,常可導致對立面的相對亢盛,這種情況在人的生理、病理過程中是廣泛存在的。
總之,任何事物陰陽相互對立著的每一方面,總是通過其相互消長而對另一方面起著制約作用。陰陽的相互制約和相互消長,保證了事物經常地處于協調平衡狀態,即陰陽調和。只有如此,生物才有生長化收藏和生長壯老已的發展過程。所謂“陰陽勻平”(《素問·調經論》),即是陰陽在對立制約和消長中所取得的動態平衡。但是,這種平衡并非僅是數量上的絕對平衡,只是相對的動態平衡而已。當某些原因的影響,使機體陰陽的對立斗爭激化,制約失控,相對動態平衡被打破,就可導致陰陽出現勝負失調,產生疾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