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和執行城市房屋拆遷案件如何實現(一)
來源:育路房地產估價師發布時間:2008-07-23
城市房屋拆遷案件是當前人民法院行政審判的一個熱點,也是一個難點,法院正確、及時的審理和執行房屋拆遷案件,對加快城市改造,促進經濟發展、保障社會穩定,具有重要的意義。據中國房地產報報道,目前,在城市建設和房地產發展中,只要一拆遷就有糾紛,一有糾紛就有上訪,甚至時有惡性事件發生。房屋拆遷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專業要求高,關系到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處理不慎極易引起矛盾激化,影響社會穩定。因此,法院在審理和執行城市房屋拆遷案件中,如何從理論上正確理解,在實踐中堅決貫徹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是擺在我們審判人員面前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兩者之間的關系和處理原則
法律效果是通過法院的執法活動對社會生活產生的作用和影響,衡量法律效果如何,主要看法律作用的結果能否達到法律的預期目標。社會效果是通過法院的審判和執行活動,使法的本質特征得以體現,法的秩序、自由、正義、效益等基本價值得以實現,從而使執法的結果得到社會的公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都依賴于法院的執法活動得以現實,法院的執法活動是展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平臺。
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是統一的,互為因果關系和互相包含的。因為社會效果即法的價值的實現,是立法的依據和驅動力,法律效果的實現,導致法的價值即社會效果的實現。因此,一個正確的裁判既要有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也應該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任何兩個效果相背離的裁判,都將是錯誤的裁判。正如肖揚院長所說的,損害法律效果的社會效果,實際上是經不起歷史檢驗的,也不會得到人民群眾的真正擁護和支持。
然而,法律是穩定的,社會是發展的。法律與社會的差異主要表現在,法律對社會關系只是一般調整,而不是具體調整。法律既不可能無所不包,立法者也不可能預見到一切可能發生的事情,加之成文法的滯后性等等,使得任何法律都存在缺漏和盲區。因此,法律在反映社會關系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官的職責和智慧是把兩者有效地統一起來,在執法活動中,應當遵循立法本意、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體現法的公正價值,遵循社會效果的價值取向,最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處理原則通常有以下三點:
(一)依法裁判,確保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公正既是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對裁判結果的追求,同時,又是社會對司法活動及其結果的一種評價,因此,公正具有法律標準和社會標準。堅持法律標準,符合社會標準,是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公正的最高標準、最高境界。作為一名法官,要做到裁判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低標準。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裁判只有代表社會正義,反映社會主流,體現多數群眾的意愿,才能有利于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才是追求司法公正的真正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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