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春季福建公務員招考中有關政策釋義通知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2-1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福建省2011年度春季公務員招考的報名工作已于2月11日開始。根據近日報名工作中招錄機關和報考者反映的問題,咨詢教育、公安等有關部門,現將有關政策釋義通知如下:
一、關于電大和自考學歷性質認定
根據教育部規定,1986年至2005年我省電大開辦的普通專科班系全日制學歷,該專科班2005年的生源已于2008年畢業。即1986年至2005年我省電大開辦的普通專科班學歷性質為全日制。
根據《關于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學歷的普通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就業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閩人發〔2006〕111號)規定,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招收的具有學籍的學生(含電大普通班、成人院校普通專科班)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可憑自考畢業證書申請辦理就業報到證,報到證上的畢業學校統一填寫為“全日制普通高校自學考試學歷畢業生”,與普通高校畢業生享受同等待遇。即報到證畢業學校統一填寫為“全日制普通高校自學考試學歷畢業生”的,可視為全日制學歷。
二、關于電大和自考學歷學位取得時限要求
因我省電大2005年后不再開設普通專科班,按《福建省2011年度春季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中“具備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國家統一招生的普通高校2011年應屆畢業生的畢業證書及相關證書必須在2011年7月31日前取得,其他報考者的畢業證書及相關證書必須在2011年2月11日前取得”的規定,以我省電大學歷、學位報考的,應于2011年2月11日前取得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根據閩人發〔2006〕111號文的精神,2011年應屆畢業的國家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招收的具有學籍的學生(含電大普通班、成人院校普通專科班)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參加自學考試獲得的學歷、學位證書,可以放寬到2011年7月31日前。
三、報考者享受“擇業期”內應屆畢業生待遇的條件
報考者享受“擇業期”內應屆畢業生待遇的,應同時滿足以下四個條件:未落實工作單位(報到證上無派遣單位)、戶口、檔案、組織關系保留在原畢業學校,或保留在各級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各級人才交流服務機構和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的。
四、報考者基層工作經歷認定
報考者在面試資格復審時,應提交經縣級以上人事、勞動等部門認證的合同或書面證明作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憑證。
五、平潭戶籍報考者是否可報考福州市招考范圍為“本設區市”的職位
鑒于福州、平潭行政區劃未改變,具有平潭戶籍的報考者可報考福州市招考范圍為“本設區市”的職位。
六、報考公安職位有關專業的認定
除福建警察學院2007年以前(含2007年),按公安類提前批招收的法學專業屬公安類專業外,公安院校開設的公安類專業按照《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招考專業指導目錄(試行)》規定的認定。
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大學等政法類院校的公安類專業畢業生可以報考:(1)招考職位的專業資格條件設置為“公安院校、司法院校所有專業”;(2)招考職位的專業資格條件設置為“公安院校所有專業”;(3)若招考職位的專業資格條件設置為“公安院校或司法院校某專業的”,上述政法院校畢業生系該專業的,也可報考。公安類專業的界定按照《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招考專業指導目錄(試行)》規定執行。
中共福建省委組織部干部六處 福建省公務員局考試錄用處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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