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貨代考試輔導:與貨代打交道4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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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篇
因此可見FCR/FTBL的幾個特點:
1.FCR/FTBL一般只出現在FOB條款下。
2.FCR/FTBL只是收據,而非提單這樣的特權證明。
3.FCR/FTBL如同碼頭收據(Cargo Receipt)一樣,沒有嚴格的開具資格限制。
4.進口商不需要FCR/FTBL的正本就能夠提貨。
5.表面上的風險承擔方是承運方。
這樣看來,FCR/FTBL的風險是顯而易見的。但是,因為采用這種方式的進口商多為著名的國際超市買家,信譽良好,所以出口廠商和銀行也普遍接受這一條款。此外,由于買家所選擇的承運人都是具實力且關系良好的船代,一般也不會有什么問題。
此外,在FCR/FTBL條件下,對廠家來說,往往做FOB比做CNF價格要劃算些,畢竟船公司給大買家的運費,要比給普通廠商的低得多(歐基港幾乎低1/3,且不受季節波動影響),這對廠商是有一定吸引力的。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實際上還是由出口廠商承擔風險的。因為超市買家的訂單,一般都有量大、周期長的特點,一張訂單很可能會分許多次出貨,一年多才出完也很常見。在這個過程中,一旦出現什么問題(很多時候還不是明顯的誰對誰錯的問題,而是意見分歧),買家就會掌握主動權,利用FCR/FTBL的特點,先行提貨,不影響自己的銷售,同時找個什么理由(挑毛病太容易了)暫時不贖單不給錢,給出口廠商帶來資金周轉壓力,迫使就范。除非出口廠商與買家撕破臉打官司,但這種情況顯然不太可能,勞神費用花錢不說,還有剩下的貨物交還是不交?特別是某些產品季節性強,資金占用多,專為某個買家生產的貨物,轉賣他人往往損失頗大。各項因素考慮下來,出口廠家多半會選擇吃點虧,息事寧人。
因此,對于FCR/FTBL要相當謹慎。特別對于那些容易出問題的單,如原料緊張,價格波動大、訂單下得太晚等等的,寧愿承擔運費波動風險,也要堅持做CNF/CIF. 提單的另一個因素就是日期。在外貿合同與信用證中,都會規定交貨期,一般表述為"最后裝船期限"(LASTED SHIPMENT DATED),這個日期就是以提單上的"Onbord Dated"來衡量的。
在外貿實務操作中,交貨遲誤是家常便飯。而如果不能在最后裝船期限前交貨,就會造成比較重大的違約,如果是信用證的話,客戶可以拒付,或以此為借口要求降價賠償。即使客戶不介意,銀行也會因此不符點而扣款。 但如果遲誤的時間不長,只有幾天工夫的話,只要貨代愿意幫忙,可以變通解決,避免損失。
方法之一是虛打日期。比如原規定8月8日為最后裝船期限,實際遲誤到8月15日才裝船工。可如果貨代愿意在提單上注明"8月8日裝船"的話,單證表面上就沒有問題了——外貿既然是憑單證交易,自然也就不會有問題。這種倒過去打日期的做法,叫做"倒簽提單"(Ante Dated B/L)。
方法之二是提前出單。在倒簽提單的做法下,日期固然沒問題了,可是如果按照正常程序,8月15日再出提單的話,加上單據傳遞的時間,就很可能超過信用證允許的交單時限了。解決的方法是不等船開,確認可以上船之后就先行出具體提單以便交單銀行。這種做法叫做"預借提單"(AdvanceB/L)。 其結果,雖然規定8號時限,15號才上船,可是仍及時取得了標注8日上船的提單。
顯然,這是"弄虛作假".但是如果客戶同意這樣操作的話,在客戶不受什么實質性損失的前提下,出口商避免了銀行扣款等風險,皆大歡喜。因此,倒簽和預借提單在實務中很常見。不過,有時候在CNF/CIF條件下,因為貨代樂于配合,有些出口商因此不經客戶同意就采用這種方法來解決遲誤的問題,就具有欺騙性質了。
倒簽和預簽,通常只出現在貨代提單操作中。船東提單比較嚴謹,很難接受這種行為——這也是貨代提單比船東提單更愛出口商歡迎的原因是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