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政法干警申論熱點:電動自行車的安全隱患
來源:發布時間:2011-06-2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背景材料:
近年來,我國的電動自行車行業得到了迅猛發展。其使用便捷,省時省力,花費少、效率高等特點深受消費者青睞。我國電動自行車行業技術創新水平明顯高于國外,緩解了國家的就業難題,增加了國家稅收。但是電動自行車行業同樣存在著自己的缺點。很多省市以駕駛員駕駛技術和安全意識參差不齊,易發生交通事故,其電池是污染源為由,禁止電動自行車上路;而另一些省市則出于便民的考慮,認為只要加強管理,電動自行車仍可按規定上路行駛。人們對于這一問題觀點不一。當前法律法規也并沒有針對這些問題的具體規范。
太原電動車保有量已經超過70萬輛,在數量急劇增多的同時,交通安全問題也日益凸顯。市交警支隊最新統計數據顯示,2008—2010年,太原與電動自行車有關的交通事故共發生932起,造成50人死亡、1044人受傷。僅2010年,太原市與電動車有關的交通事故共發生317起,造成18人死亡、347人受傷,三項指數分別占全市同類事故總數的19%、7.4%和17%.
原因分析:
京佳教育范非凡老師認為造成當前這一問題產生主要是因為思想不重視、缺少行業標準、無相關法律法規與責任主體缺失造成的。
一是居民缺少安全出行的便利意識,對電動車的危害認識不清。占用機動車道行駛、隨意橫穿馬路、闖紅燈、超速等;而速度快最為致命。
二是日前我國缺少一個統一的行業標準及相關規范,造成電動車在生產環節出現了混亂局面。
某電動車銷售店經理說,電動車剛出現時,并無超標不超標之分。隨著相關標準出臺,有些廠家生產符合標準的;有些廠家打打擦邊球,生產一些超標電動車。未料到,大部分消費者都選擇超標電動車,符合標準的反而沒人買。且此風越演越烈,發展到最后電摩都出來了。
三是在法律層次上缺少針對性,具體可行的法律法規,無明確的責任主體對其管理監督負責,致使我們對電動車違法缺少行之有效的處罰措施。
電動車售出后,交警部門負責處理電動車事故,質監部門只負責生產環節,工商部門僅在流通環節對商家是否有違法經營行為進行管理;目前無明確的部門進行監管。
解決之道:
首先,要統一電動自行車的生產標準、對其速度、重量、環保措施等方面提出切實可行的明確標準,將電動自行車的生產納入統一管理,杜絕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
其次,通過電視、廣播、網絡、報紙等媒體手段,以及各類群眾喜聞樂見的活動,宣傳電動自行車的駕駛要求,增強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切實改變電動車站機動車道、隨意橫穿馬路等不良習慣。
第三,成立專門的機構,明確監管責任,加強對電動車的監管,根據各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處罰措施,合理引導電動車健康良性發展,更好的保障居民安全出行。
第四,電動自行車行業的主管部門以及環境保護部門要制定電動自行車廢舊電池的回收、再利用和處置的相關規定,盡最大可能減少電動自行車電池對環境的危害。
第五,盡快完善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電動自行車管理規范,使電動自行車的生產,使用和管理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