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代航空輔導:華沙體制的應用復習資料(四)
來源:貨運代理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23
四、承運人的責任
「條約原文」
對于交運的行李或貨物因毀滅、遺失或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如果造成這種損失的事故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承運人應負責任。
上款所指航空運輸的意義,包括行李或貨物在承運人保管的期間,不論在航空站內,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點。
航空運輸期間不包括在航空站以外的任何陸運、海運或空運,但如果這種運輸是為了履行航空運輸合同,為了裝貨、交貨或轉運,責任和損失應認為是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結果,除非有相反的證據。
案例分析(2007年考題)
一票從澳大利亞墨爾本空運到北京的奶酪:貨運單號999-89783444,1件500公斤,貨物價值20000美元。飛機于2006年8月9日到達北京機場,當天上午9點航空公司發出到貨通知。收貨人當天辦理完海關手續后到機場提貨時,發現貨物并沒有放在冷庫保存,奶酪解凍后受損,收貨人當時便提出異議。因為在貨運單的操作注意事項欄中明顯注明“KEEP COOL”字樣,但工作人員在分揀時疏忽沒有看到。最后經過挑選,損失達60%左右。
請問:
(1)收貨人能否向承運人索賠,為什么?
(2)承運人如果賠償,能否享受責任限額?為什么?
(3)賠償總金額是多少?
答:
(1)收貨人可以向承運人索賠。因為雙方當事人存在運輸合同關系,貨物在承運人保管期間內受損,且承運人在保管過程中存在明顯過失,收貨人有權就貨物損失向承運人提出賠償。
(2)承運人可以享受責任限額。因為事故系工作人員疏忽所致,而非故意造成,根據《蒙特利爾公約》規定,承運人可以享受責任限額。
(3)本案中,60%貨物受損,并不影響其它包裝件的貨物價值,因此,賠償金額為:USD20×500×60%=USD6000
案例分析(2004年考題)
1、一票航空運輸的貨物,從新加坡經北京中轉到天津,運輸的是機器設備,貨運單號555-89783442(Airport of departure:新加坡;Airport of destination:天津),3件貨物重178公斤,計費重量共206公斤,從新加坡運往北京采用的是飛機運輸,再從北京轉運天津時,使用卡車航班,但在高速公路上,不幸發生車禍,設備全部損壞,請問:航空公司是否應賠償?理由何在?如果賠償,應賠償多少?
答案:
(1)航空公司應該賠償。(1分)
(2)此批貨物屬于國際運輸,根據《華沙公約》第十八條第一款“對于交運的行李或貨物因毀滅、遺失或損壞而產生的損失,如果造成這種損失的事故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承運人應負責任”。航空運輸,包括行李或貨物在承運人保管的期間,不論在航空站內、在航空器上或在航空站外降停的任何地點。“此票貨物的損害雖然是在公路上發生的,但是在承運人的保管期間。(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