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代航空輔導:華沙體制的應用復習資料(二)
來源:貨運代理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23
二、航空貨運單
(一)航空貨運單是運輸合同的證明
「應用分析」
航空貨運單是接受貨物的初步證明。一旦承運人收取了托運人所交運的貨物,就應當向托運人簽發空運單,證明貨物已由承運人掌管。托運人接受承運人所簽發的空運單,即表示托運人已初步概括性的接受了承運人對承接運輸所規定的條件。
單選題(2002年考題)
由于航空貨運單所填內容不準確、不完全,致使承運人或其他人遭受損失,( )負有責任。
A.托運人 B.承運人 C.代理人 D.機場服務人員
答案:A
判斷題(2004年考題)
對于在航空貨運單上所填貨物的項目和聲明的正確性,承運人應負責任。( )
答案:錯誤
(二)航空貨運單的簽發
「條約原文」
第五條 貨物承運人有權要求托運人填寫一種稱為“航空貨運單”的憑證,托運人有權要求承運人接受這項憑證。(《華沙公約》)
如果承運人承運貨物不出具運單,則無權享受法律所規定的免責及責任限額。
判斷題(2003年考題)
1.在航空運輸中,如果承運人承運貨物而不出具運單,則無權享受法律所規定的免責及責任限額。
答案:正確。
(三)航空貨運單的流通性
第十五條 本公約不妨礙簽發可以轉讓的航空貨運單。
本條理論界爭議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