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代航空輔導:華沙體制的應用復習資料(一)
來源:貨運代理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23
一、華沙體制的適用范圍
「應用分析」
華沙體制主要應用于國際航空運輸。國際航空運輸主要指航空器的始發地點和目的地點位于兩個國家的運輸;或者同屬一個國家,但航空器在另一個國家有一約定的經停點的運輸。同時,國際航空運輸的國際航班的國內段同樣適用華沙體制,而不要用國內航空法。例如有一航班法蘭克福經北京中轉至青島,如果貨物在北京-青島段發生問題,則解決方案適用華沙體制。
判斷題(2003年考題)
國際航空運輸的國際航班的國內段只能適用國內航空法,不能適用華沙體制。( )
答案:錯誤
案例分析題(2009年考題)
一票航空運輸的精密設備,從新加坡到延吉市,貨運單號999-89783444.貨物價值6萬美元,聲明價值6萬美元。貨運單上注明Airport of departure: Singapore; Airport of destination: Yanji, 貨物重20公斤。貨物從新加坡運往長春機場,再使用卡車運輸至延吉市。由于在長春至延吉的高速公路上發生車禍,精密設備受到損壞,相關檢驗部門對受損精密設備進行估價,其殘值為2.4萬美元。請分析:
(1)航空公司是否應賠償?理由是什么?
(2)如果賠償,應賠償多少?為什么?
答:
(1)航空公司應給予賠償。因為根據華沙體制,國際航空運輸的國際航班的國內段同樣適用于華沙體制,而不適用國內航空法。
(2)如果賠償,應賠償3.6萬美元(6萬美元-2.4萬美元)。因為該票貨物運輸前已聲明價值,故應按聲明價值和殘值來確定賠償金額。
案例分析題(2008年考題)
一票航空運輸的電子產品,從法蘭克福經北京中轉,目的站為青島,總計費重量為102公斤,未聲明價值。在從北京到青島的國內段操作中發生貨物滅失。請問:
(1)本案是否適用華沙體制?為什么?
(2)承運人是否應該賠償?賠償多少?
答:
(1)本案適用華沙體制。因為根據華沙體制,國際航空運輸的國際航班的國內段同樣適用于華沙體制,而不適用國內航空法。在本案例中,貨物始發站是法蘭克福,經北京中轉至青島,貨物發生滅失在國際航班的國內段。
(2)承運人應該賠償,賠償限額為每千克17個SDR(大約為20美元),在本案例中,應賠償102×17=1734SDR(大約102×20=2040美元)。
案例分析(2005年考題)
青島某貨主將一批價值USD10,000共10箱的絲織品通過A航空公司辦理空運經北京出口至法國巴黎。貨物交付后,由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A航空公司于2003年1月1日出具了航空貨運單一份。該貨運單注明:第一承運人為B航空公司,第二承運人是C航空公司,貨物共10箱,重250千克。貨物未聲明價值。B航空公司將貨物由青島運抵北京,1月3日準備按約將貨物轉交C航空公司時,發現貨物滅失。為此,B航空公司于當日即通過A航空公司向貨主通知了貨物已滅失。為此,貨主向A航空公司提出書面索賠要求,要求A航空公司全額賠償。根據以上案情,請回答以下問題:
(1)本案中,A、B、C航空公司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2)誰應當對貨物的滅失承擔責任?
(3)本案是否適用于《華沙公約》?
(4)貨主要求全額賠償有無依據?
(5)航空公司應該賠償的數額是多少?
答:(1)A是B航空公司的代理人;B既是締約承運人,也是第一區段的實際承運人;C是第二區段的實際承運人。
(2)B航空公司應當承擔責任,因為貨物滅失發生在轉交C航空公司之前,責任在B航空公司。
(3)適用。此案始發站是青島,中轉站為北京,目的站為巴黎。根據《華沙公約》的規定,由幾個連續的航空承運人所辦理的運輸,如經合同當事人認為是一個單一的運輸業務,則無論他以一個合同或一系列合同的形式約定,在本公約的意義上,應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運輸,并不因其中一個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國家的領土內履行而喪失其國際性質。因此,即便青島至北京段是中國境內,也是國際航空貨物運輸合同。
(4)無依據,因為貨主沒有聲明價值,不能要求全額賠償。
(5)由于此批貨物沒有聲明價值,因此實際賠償數額不應超過法定限額即應賠償的數額為250×20=USD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