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運事故處理復習資料(5)
來源:貨運代理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23
三、索賠權利的保全措施
貨方作為索賠人采取的是留置承運人的運輸工具,如扣船,及要求承運人提供擔保等兩種方式。
1提供擔保
提供擔保是指貨損事故責任人對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法院的判決提供的擔保。主要有現金擔保和保函擔保兩種形式。
(1)現金擔保
由貨損事故責任人提供一定數額的現金,并以這筆現金作為保證支付賠償金的擔保。現金擔保在一定期間內影響責任人的資金使用,因此較少采用
(2)保函擔保
是使用書面文件的擔保形式,保函可由銀行出具,也可由事故責任人的保賠協會等出具。銀行擔保的保函比較安全可靠,保函中一般應包括:受益人,擔保金額,造成損失事故的運輸工具,如船名及國籍,有效期,付款條件,付款時間和地點。
2留置運輸工具
四、索賠單證
1海運中主要的索賠單證
(1)提單正本
提單即是承運人接受貨物的收據,也是交付貨物與收貨人時的交貨憑證,還是確定承運人與收貨人之間責任的證明,是收貨人提出索賠依據的主要單證。提單的貨物收據作用,表明了承運人所收貨物的外表狀況和數量,交付貨物時不能按其提交這一事實本身就說明了貨損或貨差的存在,提單作為運輸合同,規定了承運人的權利,義務,賠償責任和免責項目,是處理承運人和貨主之間爭議的主要依據。
(2)卸貨港理貨單或貨物溢短單、殘損單等卸貨單證
這些單證是證明貨損或貨差發生在船舶運輸過程中的重要單證,如果這些卸貨單證上批注了貨損或貨差情況,并經船舶大副簽認,而在收貨單上又未作出同樣的批注,就證明了這些貨損或貨差是發生在運輸途中的。
(3)重理單
船方對所卸貨物件或數量有疑問時,一般要求復查或重新理貨,并在證明貨物溢短的單證上做出“復查”或“重理”的批注。這種情況下,索賠時,必須同時提供復查結果的證明文件或理貨人簽發的重理單。并以此為依據證明貨物有否短缺。
(4)貨物殘損檢驗報告
在貨物受損的原因不明顯或不易區別,或無法判定貨物的受損程度時,可以申請具有公正資格的檢驗人對貨物進行檢驗,在這種情況下,索賠時必須提供檢驗人檢驗后出具的“貨物殘損檢驗證書”
(5)商業發票
是貿易中由賣方開出的一般商業票據,它是計算索賠金額的主要依據。
(6)裝箱單
也是一種商業票據,列明了每一箱內所裝貨物的名稱,件數,規格等。
(7)修理單
用來表明被損壞的儀器設備,機械等成套貨物的修理所花費的費用。
(8)有關的文件證明索賠的起因和索賠數目計算依據
(9)權益轉讓證書
所謂權益轉讓,就是收貨人根據貨物保險合同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后,將自己的索賠權利轉讓給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出面向事故責任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賠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