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貨運事故處理復習資料(4)
來源:貨運代理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23
二、 索賠的一般程序
1發出索賠通知
我國《海商法》81條規定: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時,收貨人未將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情況書面通知承運人的,此項交付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基準交付以及貨物狀態良好的初步證據。
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情況非顯而易見的,在貨物交付的次日起連續7日內,集裝箱貨物交付的次日起15日內,收貨人未提交書面通知的,適用前款規定。
2提交索賠申請書或索賠清單
。1)文件名稱及日期
。2)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3)運輸工具名稱,裝卸貨地點,抵達日期,接貨地點名稱
(4)貨物名稱,提單,運單號等有關情況
(5)短卸或殘損情況,數量
。6)索賠日期,索賠金額,索賠理由
。7)索賠人的名稱和地址
對于正式索賠,有一個時效問題,如果提出索賠超過了法律或合同規定的時效,則會喪失索賠的權利,確定時效時,應當考慮:
。1)檢查提單,運單背面的條款,確定適用的法律或公約
(2)根據適用的法律,確定時效的區間
。3)索賠接近時效時,是否要求事故責任人以書面形式延長時效
(4)注意協商延長的時效,是否為適用法律所承認。
3、提起訴訟或仲裁
我國《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