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國際貨運代理人輔導(26)
來源:貨運代理考試網發布時間:2011-07-23
二、 索賠的一般程序
1發出索賠通知
我國《海商法》81條規定:承運人向收貨人交付貨物時,收貨人未將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情況書面通知承運人的,此項交付視為承運人已經按照運輸單證的基準交付以及貨物狀態良好的初步證據。
貨物滅失或者損壞的情況非顯而易見的,在貨物交付的次日起連續7日內,集裝箱貨物交付的次日起15日內,收貨人未提交書面通知的,適用前款規定。
2提交索賠申請書或索賠清單
。1)文件名稱及日期
(2)承運人名稱和地址
。3)運輸工具名稱,裝卸貨地點,抵達日期,接貨地點名稱
。4)貨物名稱,提單,運單號等有關情況
。5)短卸或殘損情況,數量
(6)索賠日期,索賠金額,索賠理由
。7)索賠人的名稱和地址
對于正式索賠,有一個時效問題,如果提出索賠超過了法律或合同規定的時效,則會喪失索賠的權利,確定時效時,應當考慮:
。1)檢查提單,運單背面的條款,確定適用的法律或公約
。2)根據適用的法律,確定時效的區間
(3)索賠接近時效時,是否要求事故責任人以書面形式延長時效
(4)注意協商延長的時效,是否為適用法律所承認。
3、提起訴訟或仲裁
我國《海商法》第257條規定:就海上貨物運輸向承運人要求賠償的請求權,時效期為一年,自承運人交付或者應當交付貨物之日起計算。
三、索賠權利的保全措施
貨方作為索賠人采取的是留置承運人的運輸工具,如扣船,及要求承運人提供擔保等兩種方式。
1提供擔保
提供擔保是指貨損事故責任人對執行仲裁機構的裁決或法院的判決提供的擔保。主要有現金擔保和保函擔保兩種形式。
(1)現金擔保
由貨損事故責任人提供一定數額的現金,并以這筆現金作為保證支付賠償金的擔!,F金擔保在一定期間內影響責任人的資金使用,因此較少采用
。2)保函擔保
是使用書面文件的擔保形式,保函可由銀行出具,也可由事故責任人的保賠協會等出具。銀行擔保的保函比較安全可靠,保函中一般應包括:受益人,擔保金額,造成損失事故的運輸工具,如船名及國籍,有效期,付款條件,付款時間和地點。
2留置運輸工具
四、索賠單證
1海運中主要的索賠單證
。1)提單正本
提單即是承運人接受貨物的收據,也是交付貨物與收貨人時的交貨憑證,還是確定承運人與收貨人之間責任的證明,是收貨人提出索賠依據的主要單證。提單的貨物收據作用,表明了承運人所收貨物的外表狀況和數量,交付貨物時不能按其提交這一事實本身就說明了貨損或貨差的存在,提單作為運輸合同,規定了承運人的權利,義務,賠償責任和免責項目,是處理承運人和貨主之間爭議的主要依據。
。2)卸貨港理貨單或貨物溢短單、殘損單等卸貨單證
這些單證是證明貨損或貨差發生在船舶運輸過程中的重要單證,如果這些卸貨單證上批注了貨損或貨差情況,并經船舶大副簽認,而在收貨單上又未作出同樣的批注,就證明了這些貨損或貨差是發生在運輸途中的。
。3)重理單
船方對所卸貨物件或數量有疑問時,一般要求復查或重新理貨,并在證明貨物溢短的單證上做出“復查”或“重理”的批注。這種情況下,索賠時,必須同時提供復查結果的證明文件或理貨人簽發的重理單。并以此為依據證明貨物有否短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