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禁公務員當聽證代表”的制度陷阱
來源:發布時間:2011-08-2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如何保障聽證不變成“走過場”,廣州將有明確的地方規范。廣州市政府辦公廳日前印發《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聽證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定,若公眾對政府重大決策的征求意見稿意見分歧較大,應該組織聽證會,從公開報名人群內遴選的聽證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2/3,而公務員不得被選為聽證代表。該《辦法》將于下月(9月)1日正式實施。(8月24日《南方日報》)
廣州聽證新政甫出,迅即引發熱議,彈、贊者皆有之,其實,它并沒有人們想像得那么糟糕,更沒有人們預期得那么樂觀,稍加梳理相關規則,即可發現它在彰顯進步之余,還隱藏著不少制度陷阱。
其一,從公開報名人群內遴選的聽證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2/3.相比于2008年10月國家發改委頒發的《政府制定價格聽證辦法》的相關規定——“聽證會參加人的人數和人員的構成比例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其中消費者人數不得少于聽證會參加人總數的2/5.”從2/5到2/3,該規定貌似向消費者傾斜,對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大有裨益。
但是,切勿欣喜,因為2/5指的是消費者代表,2/3指的是從報名人群中遴選的代表。即便從報名人群中遴選的代表達到4/5,也不意味著消費者代表達到2/3,或許更少。事情的奧秘就在于,誰來遴選代表?如果消費者代表過少,甚至達不到國家規定的2/5,這顯然不是好事。
其二,禁止公務員當選聽證代表。公務員當不當選聽證代表,其實不是問題的關鍵,換言之,有的公務員即便當選了聽證代表,也能保持獨立性,而一些非公務員即便不是公務員身份,也未必能夠保持獨立,從以往的一些經驗看,不少聽證專業戶已經成了職業演員或者木偶式道具,毫不顧忌地與利益集團穿一條褲子,即便這些聽證代表沒有一個公務員,誰能敢說聽證會就公平公正?
再說,公務員也是消費者,也有自己的利益訴求,而聽證會的開放性,決定了它要聽取不同群體的意見,因此,聽證會也不妨聽一聽公務員群體的想法,何必刻意禁止公務員當選聽證代表?因此,禁止公務員當選聽證代表,無意之中也成了制度陷阱,一旦輿論質疑聽證代表的身份,無公務員就易成為擋箭牌。
當然,無論“從公開報名人群內遴選的聽證代表不得少于代表總數的2/3”還是“禁止公務員當選聽證代表”,都或多或少體現出相關部門進行制度改良的努力。但是,相關部門應該意識到,對于公眾來說,誰當聽證代表不是問題的最關鍵之處,公眾渴望的是從程序正義抵達終極正義,即從聽證會的程序怎么擬定、公眾怎么參與、代表怎么遴選、現場如何博弈,以及最終拍板如何進行……都應該符合程序正義,公之于眾。
說白了,欲還原聽證會的本來面目,真正抵達終極正義,需要兩點,一是在信息披露上應確保最大程度的透明,二是不妨委托獨立的第三方機構組織聽證會。誠如學者所稱,如果不尊重公民的知情、表達、參與和監督等權利,如果不打破政府部門在話語和決策權方面的壟斷格局,如果不構建一種公眾和政府部門相互傾聽、相互學習、相互信任的公共治理關系,那么,細節上的小修小補,意義不會太大,就很難推翻聽證會變成聽漲會的制度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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