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家公務員法律知識真題解析(9)
來源:發布時間:2011-10-1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重點法條】
第七十一條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 第七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制定規章的事項;
(二)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
【意思分解】
1、部門規章的立法主體不僅包括國務院部門(各部、委、央行、審計署),還包括國務院直屬機構。
2、掌握有權制定地方政府規章的主體包括哪些機關(第73條第1款)。
3、聯系第73條第2款,了解地方政府規章規定的事項范圍。
【不要混淆】
地方政府規章不需要報請批準,注意與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的不同。
【真題回顧】
(2005年國考真題B類)
112、( B )沒有權力制定規章。
A.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B.國務院辦公廳
C.國家人事部 D.審計署
(2007年江蘇真題A類)
33、既具有行政執法權,又具有部門規章制定權的國務院直屬機構是(CD)
A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B 證監會 C 國家稅務總局 D 海關總署
(2005年江蘇真題C類)
26、部門規章可以設定的行政處罰有( BD )。
A限制人身自由 B警告 C吊銷企業營業執照 D罰款
【重點法條】
第七十八條 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第七十九條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第八十條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第八十一條 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
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第八十二條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意思分解】
《立法法》第一次系統確立了我國各種立法文件的效力位階,是考試的重點。該位階是:
1、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與省級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并不存在上下位階關系;省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報批的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規,發現其與省級地方規章抵觸的應當處理。
2、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效力同等,互不隸屬。
3、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在本自治地方優先適用(第81條第1款)。
4、經授權的經濟特區法規在本經濟特區優先適用(第81條第2款)。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