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公務員考試行測經典試題詳解:刑 法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1-0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解析】C。本題考查的是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區別。有效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其最關鍵的特征在于行為人以自己的行為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如果行為人不是以自己的行辦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而是他人的行為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對于行為人而言,這實際上是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得逞,故只能成立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中止。本題中甲在實施完犯罪行為之后,雖然欲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但犯罪結果實際上是由他人的行為防止發生的,所以,甲犯罪未遂成立,按照《刑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所以,本題的正確答案是C。
11.某地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辦公室主任王某,急于引進外資,對于前來投資的“外商”甲某等人盲目輕信,未認真審查其主體資格、資信狀況,就簽訂引資合作協議,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先期打入對方賬戶400萬元,結果,先期打人的資金被悉數騙走,給國家造成了嚴重損失,王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了( )。
A.玩忽職守罪 B.濫用職權罪
C.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 D.尚未構成犯罪
【解析】C。濫用職權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而本案例是過失,應排除B項;根據“給國家造成了嚴重損失”,可知其已經構成犯罪,故排除D項;玩忽職守罪和國家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罪是普通條款與特別條款的關系,應優先適用特別條款,故選C。
12.甲某為了要男孩,將妻子剛生下的女嬰扔進小河里淹死。甲某犯有( )。
A.過失殺人罪 B.故意殺人罪 C.遺棄罪 D.虐待罪
【解析】B。這是一道刑事案例分析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題干部分甲某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正常人應該認識到將一個剛生下的女嬰扔進河里肯定會導致其死亡,這樣甲某在主觀上就有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并且在客觀上也實施了此種行為,完全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在致女嬰死亡方面,甲某并沒有過于自信的過失或疏忽大意,所以不屬于過失殺人罪,可排除A項。遺棄罪和虐待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公民在家庭中依法享有的平等權利,而本案的犯罪客體是人的生命權,所以C、D兩項也應排除。故正確答案為B。
13.偵查人員甲為了獲得證據,對犯罪嫌疑人乙施以暴力,結果導致乙肢體殘廢,則甲的行為( )。
A.構成刑訊逼供罪 B.構成刑訊逼供罪和故意傷害罪
C.構成過失重傷罪 D.構成故意傷害罪
【解析】D。解答此題適合用排除法。通過對題干部分的分析可知,甲為了獲得證據而對乙施以暴力,顯然是故意而非過失,這樣可首先排除C項。另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行為。由此可知,題干部分“偵查人員甲為獲取證據對犯罪嫌疑人乙施以暴力”,不是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只符合故意傷害罪,這樣又可排除A、B兩項。故正確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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