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務員行測公共基礎知識案例分析題(9)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1-1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參考答案解析
1.【答案】C。解析:王某聘請張某屬于雇傭關系。《民法通則》第30條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在本案中,王某請張某負責跟車經營,并商定張某按
年終純收入的5%提成,經營中發生的一切風險責任由王某承擔。很顯然,張某未提供資金、實物等出資,也不承擔風險。所以,王張二人之間未形成合伙關系。
2.【答案】ACD。解析:在本案中,王某未經其妻同意,以自家住房(婚后購買,房產證登記所有人為王某)向乙銀行抵押借款30萬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根據《婚姻法》第17條第2款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二)以合理價格轉讓;(三)轉讓的動產或者不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前兩款規定。因此只要題目中的銀行為善意,就符合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形,故銀行享有對該房屋的抵押權。
3.【答案】AB。解析: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合同法》第302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李某與王某之間形成了運輸合同法律關系,王某作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李某的死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且李某的死亡依據案情顯然不是其自身原因或其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鑒于李某已經死亡,王某應對李某的繼承人承擔支付賠償金的責任。根據《合同法》第122條的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因此,受害方也可對王某提起侵權之訴。
4.【答案】ABC。解析:《民事訴訟法》第93條明確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第94條規定:“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在本案中,王某與甲公司約定:“王某付清全款之前該車所有權仍屬甲公司”,但是,王某支付了大部分價款時對該車享有一定的權益,該車屬于與案件有關的財產。
5.【答案】B。解析:《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交通肇事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在本案中,貨車駕駛員唐某違章駕駛,造成死亡一人的交通事故,并且其應對此事故負全責。所以,唐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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