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務員行測公共基礎知識案例分析題(30)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1-1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參考答案解析
1.【答案】ACD。解析:共同犯罪,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本案中,“甲找到在某國有公司任出納員的朋友乙,提出向該公司借款5萬元用于購買假幣,并許諾出售假幣獲利后給乙好處費。乙便擅自從自己管理的公司款項中借給甲5萬元”,這說明甲和乙存在購買并出售假幣的共同故意;在行為的實行上,乙主要是提供幫助,由甲實行購買井出售假幣的行為,因此甲和乙構成出售、購買假幣罪的共犯。甲與丙雖然在購買假幣方面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行為,但在出售假幣方面不存在犯意的聯絡,也就是在出售假幣方面不存在共同的故意。因此只有B項是正確的,其他三項都是錯誤的。所以選ACD三項。
2.【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條規定,挪用公款給他人使用,使用人與挪用人共謀,指使或者參與策劃取得挪用款的,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定罪處罰。本案中,甲唆使乙挪用公款,應與乙就挪用公款成立共犯。因此,A項正確,B項顯然與題干事實不符,錯誤。C項結論雖正確,但前提不能推導出結論,應屬錯誤。D項也與題干不合,并非是營利活動,而是非法活動。
3.【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行為人購買假幣后又使用,構成犯罪的,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并從重處罰。根據這一規定,甲出售、購買假幣與使用假幣的行為應按出售、購買假幣罪定罪處罰,這屬于法定的一罪的情況,可以理解為使用假幣的行為被購買假幣的行為所吸收。據此,B、C兩項是錯誤的。《刑法》第67條第2款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根據刑法的規定,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不同種罪行)的,才能以自首論。甲如實交代的其使用假幣的行為被購買假幣的行為吸收,屬于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因此甲不能成立自首,所以D選項也是錯誤的。故選BCD三項。
4.【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挪用公款潛逃的,依照刑法第382條、第38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即按貪污罪處罰。所以,A項正確,其余各項均錯誤。
5.【答案】BCD。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7條第2款規定,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并罰的規定處罰。由前面的問題判斷出乙犯有挪用公款罪、貪污罪、出售、購買假幣罪,應依法實行數罪并罰。只有A項是正確的,其他三項是錯誤的。故選BCD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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