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公務員行測公共基礎知識案例分析題(31)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1-11-14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參考答案解析
1.【答案】BD。解析: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2.【答案】C。解析=《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可見行政機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屬于行政確認而不是行政許可。
3.【答案】BC。解析:《行政復議法》第13條規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本題中,批準行為的主體是鄉政府,而其行使的職權是土地管理權。縣政府是上一級政府,而縣土地局是主管土地行政的政府工作部門,都可以作復議機關。本題中,不可能由鄉政府自己復議,由法制局復議也沒有相應的法律規定。因此,本題的正確答案是BC。
4.【答案】ABC。解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一)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二)與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有法律上利害關系或者在復議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三)要求主管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四)與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因為申某、崔某作為復議申請人要求改變原行政許可,如果復議維持原決定,二人自可提起行政訴訟。而依上述第二項的規定,如果復議機關改變了原行政許可,吳某與被訴的行政復議決定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即ABC項可選。
5.【答案】AC。解析:根據《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本案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因此A項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本案中鄉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即屬于實質上是對吳、申、崔三人宅基地使用權的一種裁決,因此法院可以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因此C也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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