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考申論熱點:霸王條款
來源:華圖教育發布時間:2011-11-22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一、問題
消費者在電信、郵政、公共運輸、商品房、家庭裝修、物業服務、金融、保險等領域因“霸王條款”的存在無法維護自身利益,有苦說不出的事件時有發生。
霸王條款集中在兩類行業:一類是壟斷行業,比如銀行、電信、鐵路、民航等行業,它們脫胎于計劃經濟下的國有企業,目前盡管已經或正在進行改制,但仍居于壟斷地位。這些行業的格式合同本來就是相關主管部門制定或審批認可的,片面強調企業的權益,而忽視消費者的權益。另一類則是與官員政績有密切關系的行業,比如房地產業。在消費者與其發生糾紛時,企業往往可以輕易地借助權力擺平消費者。
二、原因
第一,壟斷行業大都處于壟斷地位,缺乏競爭,因此他們敢“店大欺客”,將“霸王條款”以部門規定甚至法律形式體現出來,強加于消費者,侵害消費者權益。
第二,沒有專門的反壟斷機構,權力分散。反壟斷職責分散于工商、衛生、貿易和質量監督等部門。這就導致了執法力量難以協調,執法效率低之又低。消費者協會沒有執法權、行政權,對“霸王條款”只能起到輿論監督作用。
第三,信息不對稱。經營者擁有比消費者更多的信息(包括專業知識),房地產商總是比購房者更清楚房屋的質量,保險合同中多有消費者難以理解的生澀詞匯;經營者又總是試圖夸大對自己有利的信息,如不實的價格折扣;同時,隱瞞對消費者不利的信息,如旅游景點和酒店的服務水準。因此,經營者就利用信息不對稱,炮制了一系列“霸王條款”。
第四,利益驅動。
三、對策
第一,政府要加強對壟斷行業的監管。大概有三種模式可循:以美國為代表設立準司法性質的專門機構,如美國的聯邦貿易委員會,該委員會具有相當的權威性,直接向國會負責,不受總統指揮,執法中完全獨立行使權利而不受其他機構干預;第二種是設立行政機關專門執法,歐洲各國大多采取這種模式;第三種是司法機關執法,為行政機關提供司法支持。
第二。建立統一的反壟斷專門機構行使執法。目前情況下,政府要加強與消費者管理協會的協作,共同監督。
第三,加強消費者的維權意識。通過媒體等多種途徑向消費者宣傳“霸王條款”的表現形式,及維權方法和途徑。提高消費者的維權意識。
第四,工商部門可以組織各行業(尤其是制定“霸王條款”的商家)以建立“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為目的進行服務教育學習。對于繼續延用“霸王條款”,沒有改善的商家,嚴厲處罰。
第五,由于信息不對稱、不確定性造成的“霸王條款”,主要將依靠以合約管理為核心的制度建設,做到信息發布、信息透明、信息公正、不確定性后果承擔等的制度化,以解決各種形式的商業欺詐和不公平待遇。
第六,建立反壟斷立法。強化對不平等條款的強制性規范,嚴肅處理對不平等格式條款拒不改正、拖延推諉的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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