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城市規劃師管理與法規輔導:行政許可申請的方式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1-12-06
行政許可申請的方式有哪些?
行政許可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委托代理權是行政相對人在行政程序中享有的一項重要權利。代理人主要是以行政相對人的名義代替其參加行政程序。可以擔任代理人的主要有律師、社會團體或者公民。《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了行政許可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許可申請。但是,如果因為行政事務自身的性質決定不能由代理人代為提出申請的,申請人應該親自到行政機關辦公場所提出行政許可申請。
通常情況下,申請的形式包括口頭申請與書面申請兩種。口頭申請是指行政許可申請人通過語言直接向行政主體提出其擬從事某種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事項的活動。這種方式簡單易行,可以不受申請人知識水平等限制,但卻缺乏足夠的證據支持,不利于行政機關日后對行政許可的審查,所以,《行政許可法》沒有直接規定相對人可以這種方式提出申請。另一種申請方式是書面形式,這是一種在行政許可申請中常見的方式。它比較規范,確定性強,行政許可申請多采用這種方式提出。但由于書面申請的便民性較差,而且申請人的知識水平又不平衡,所以《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行政機關有向申請人提供格式文本的義務。而且《行政許可法》基于便民原則考慮,改變了傳統的做法,不一定要求申請人親自將申請材料送到行政機關的辦公場所,行政許可申請可以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提出,也可以由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