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事業單位公共基礎知識訓練題及答案(5)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01-18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本法第128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
本法第133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級人民檢察院負責。”
22.【答案】D。解析:《立法法》第78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本法第79條規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本法第80條規定:“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本法第82條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故答案是D。
23.【答案】C。解析:依《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章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七章之規定,特別行政區的對外事務權限包括:(1)參加與港澳特別行政區直接有關的外交談判;(2)在經濟、文化、體育等領域發展對外關系,簽訂和履行有關協議;(3)以適當形式參加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會議;(4)對國際協議是否適用于特別行政區發表意見;(5)簽發護照和其他旅行證件,有權實行出入境管制;(6)經中央協助或授權,與各國或各地區締結互免簽證協議;(7)可在外國設立官方或者半官方經濟和貿易機構,報中央備案;(8)經中央批準,可允許外國在特別行政區設立領事機構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機構。
本題中的A、B、D項分別對應上述的第(5)、(1)項權限,故不選。C選項并沒有作出初步決定的權限,故C應選。
24.【答案】B。解析:《立法法》第8條,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四)犯罪和刑罰;(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九)訴訟和仲裁制度。第9條規定,本法第8條規定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25.【答案】D。解析:本題考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轉讓。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的,可以回購本公司的股份,因此選項A的說法是正確的;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可以依法轉讓其持有股份,也可以購買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所以B選項符合規定;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時,可以回購本公司的股份,因此選項C正確;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因此D不符合規定,應選。
【責任編輯:育路編輯 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