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監理師考試理論與法規考點講義164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08
3.3 監理設施
3.3.1 建設單位應提供委托監理合同約定的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辦公、交通、通訊、生活設施。
項目監理機構應妥善保管和使用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并應在完成監理工作后移交建設單位。
3.3.2 項目監理機構應根據工程項目類別、規模、技術復雜程度、工程項目所在地的環境條件,按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常規檢測設備和工具。
3.3.3 在大中型項目的監理工作中,項目監理機構應實施監理工作的計算機輔助管理。
4 監理規劃及監理實施細則
4.1 監理規劃
4.1.1 監理規劃的編制應針對項目的實際情況,明確項目監理機構的工作目標,確定具體的監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并應具有可操作性。
4.1.2 監理規劃編制的程序與依據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監理規劃應在簽訂委托監理合同及收到設計文件后開始編制,完成后必須經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審核批準,并應在召開第一次工地會議前報送建設單位;
2 監理規劃應由總監理工程師主持、專業監理工程師參加編制;
3 編制監理規劃應依據: ——建設工程的相關法律、法規及項目審批文件; ——與建設工程項目有關的標準、設計文件、技術資料; ——監理大綱、委托監理合同文件以及與建設工程項目相關的合同文件。
4.1.3 監理規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2012年監理工程師考試時間
1 工程項目概況;
2 監理工作范圍;
3 監理工作內容;
4 監理工作目標;
5 監理工作依據;
6 項目監理機構的組織形式;
7 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配備計劃;
8 項目監理機構的人員崗位職責;
9 監理工作程序;
10 監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11 監理工作制度;
12 監理設施。
4.1.4 在監理工作實施過程中,如實際情況或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需要調整監理規劃時,應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專業監理工程師研究修改,按原報審程序經過批準后報建設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