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房估師考試案例分析精講4
來源:中大網校發布時間:2012-02-21
《規范》第2.0.8條對公開市場價值標準進行了定義:
“2.0.8公開市場價值Open market value
在公開市場上最可能形成或成立的價格。
采用公開市場價值標準時,要求評估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應
是公開市場價值。“
進行房地產估價,首先要解決“評估什么”的問題,公開市場
價值標準告訴我們,在估價時通常是要估房地產的公開市場價值。
這樣的價值標準對房地產估價的方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㈡ 公開市場價值標準決定估價方法的實質
在進行房地產估價時,確定了估價技術路線才能進一步根據估
價對象決定采用何種估價方法,而公開市場價值標準本身就決定了
各種估價方法的實質。
根據公開市場價值的定義,公開市場價值是“在公開市場上最
可能形成或成立的價格“,怎樣確定估價對象”在公開市場上最可
能形成或成立的價格“呢?當然最好就是參照與估價對象房地產類
似的房地產在公開市場上實際成交的價格,而這正是市場法的基本
原理。所以說,按照公開市場價值標準的規定,采用市場法對估價
對象的公開市場價格進行估價是順理成章的事,市場法也是最直觀
地體現公開市場價值標準的一種估價方法。
《規范》對市場比較法的定義如下:
“2.0.12市場比較法(market comparison approach,sales
comparison approach)
將估價對象與在估價時點近期發生過交易的類似房地產進行比
較,對這些類似房地產的已知價格作適當的修正,以此推算估價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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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方法。“
從市場比較法的這個定義可以看出:市場比較法的出發點是實
際交易的類似房地產的已知價格,即市場實際成交的價格,而終極
目的是確定出估價對象的價值,也即公開市場價值。同時,市場法
強調“成交價格為正常價格或可修正為正常價格”(《規范》第5.2.3
條)。
所有這些都告訴我們:應用市場法估價的終極目的就是確定估
價對象的公開市場價值,市場法是公開市場價值標準在估價方法中
的直接體現。正因為如此,《規范》第5.1.4條規定:有條件選用
市場比較法進行估價的,應以市場比較法為主要的估價方法。
不僅市場法體現了公開市場價值,其他估價方法也是如此。其
他各種房地產估價方法究其實質,可以說都是市場法的變形,是對
市場法的補充,因此這些估價方法同樣體現了公開市場價值標準,
這從《規范》對其他估價方法的定義和估價要求上都可以看出:
“2.0.13收益法(income approach、income capitalization
approach)
預計估價對象未來的正常凈收益,選用適當的資本化率將其折
現到估價時點后累加,以此估算估價對象的客觀合理價格或價值的
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