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區公務員考核暫行辦法出臺
來源: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時間:2012-06-07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新疆自治區公務員考核暫行辦法出臺
近日,自治區黨委組織部、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自治區公務員局聯合下發《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公務員考核暫行辦法〉的通知》(新人社發〔2012〕65號),《自治區公務員考核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施行,自治區公務員考核工作制度化、規范化向前邁出重要一步。
《辦法》以公務員法、《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為依據,結合實際,堅持五個結合,對自治區公務員考核工作作了進一步規范,對涉及公務員考核相關事宜予以明確。一是堅持平時考核與定期考核相結合。《辦法》規定,公務員平時考核采取個人記實、領導評鑒的方式,按月(或季)實施;定期考核以年度考核的方式,在平時考核的基礎上,采取個人總結、民主測評(評議)、領導評鑒的辦法進行;平時考核結果作為年度考核的基礎和確定考核等次的依據,在年度考核中的權重不少于60%。二是堅持定性考核與定量考核相結合。《辦法》規定,公務員平時考核及年度考核民主測評(評議)可采取量化打分或者定性確定檔次的辦法進行,具體方法由各地各部門依實際情況確定。三是堅持領導與群眾相結合。《辦法》將領導評鑒、民主測評(評議)等方法運用于公務員平時考核和年度考核工作中,并規定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可成立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人員、公務員代表組成的公務員考核委員會,負責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四是堅持激勵與鞭策相結合。《辦法》規定了年度考核提高優秀等次比例和降低優秀等次比例的情形,體現了獎優罰劣的原則精神。五是堅持原則性與靈活性相結合。《辦法》對公務員考核的方式方法,在許多方面只做了原則性規定,為各地各部門根據本地本部門實際組織實施考核,留出了適當的空間。《辦法》還對新錄用、調任、轉任、掛職、援疆、公傷、退休、外派學習以及臨時機構公務員考核等相關事宜作了明確。
《辦法》擬制過程歷時1年,期間針對自治區公務員考核工作實際進行了深入調研,參考借鑒了不少省市的經驗做法,廣泛征求各地各部門意見,并多次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認真研究討論。《辦法》的出臺將對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自治區公務員考核工作發揮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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