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上海公務員考試申論沖刺模擬試題(2)
來源:育路教育網發布時間:2012-12-06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2.《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以下簡稱《突發事件應對法》)已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07年8月30日通過,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a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突發事件應對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新華社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么要制定《突發事件應對法》?
答:我國是一個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事件較多的國家。各種突發事件的頻繁發生,
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黨和國家歷來高度重視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建立了許多應急管理制度。改革開放后,特別是近些年來,國家高度重視突發事件應對法制建設,取得了顯著成績。據統計,我國目前已經制定涉及突發事件應對的法律35件、行政法規37件、部門規章55件,有關文件111件。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了有關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應急預案,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初步建立。同時,應急管理機構和應急保障能力建設得到進一步加強。但是,突發事件應對工作也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一是應對突發事件的責任不夠明確,統一、協調、靈敏的應對體制尚未形成。二是一些行政機關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不夠強,危機意識不夠高,依法可以采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不夠充分、有力。三是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等制度、機制不夠完善,導致一些突發事件未能得到有效預防,有的突發事件引起的社會危害未能及時得到控制。四是社會廣泛參與應對工作的機制還不夠健全,公眾的自救與互救能力不夠強、危機意識有待提高。為了提高社會各方面依法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及時有效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事件引起的嚴重社會危害,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環境安全和社會秩序,迫切需要在認真總結我國應對突發事件經驗教訓、借鑒其他國家成功做法的基礎上,根據憲法制定一部規范應對各類突發事件共同行為的法律。制定《突發事件應對法》、提高依法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是政府全面履行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的迫切需要,是貫徹落實依法治國方略、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客觀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問:制定《突發事件應對法》體現了什么樣的基本思路?
答:一是重在預防,關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從制度上預防突發事件的發生,及時消除風險隱患。
二是既授予政府充分的應急權力,又對其權力行使進行規范。
三是對公民權利的限制和保護相統一。突發事件往往具有社會危害性,政府固然負有統一領導、組織處置突發事件應對的主要職責,同時社會公眾也負有義不容辭的責任。
四是建立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的突發事件應對機制。
問;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規定了哪些制度?
答:突發事件發生后,政府必須在第一時間組織各方面力量,依法及時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態發展,開展應急救援工作,避免其發展為特別嚴重的事件,努力減輕和消除其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的損害。對此,《突發事件應對法》與現行有關突發事件應急的法律、行政法規作了銜接,同時根據應急處置工作的實際需要并參考借鑒國外一些應急法律的規定,規定了一些必要措施:
一是突發事件發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針對其性質、特點和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采取應急處置措施。
二是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有關人民政府可以有針對性地采取人員救助、事態控制、公共設施和公眾基本生活保障等方面的措施。
三是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有關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采取強制隔離當事人、封鎖有關場所和道路、控制有關區域和設施、加強對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等措施;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時,公安機關還可以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
四是發生嚴重影響國民經濟正常運行的突發事件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有關主管部門可以采取保障、控制等必要的應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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