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貨代考試精選案例:貨物有瑕疵情況下拒收權
來源:中華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12-22
評論分析
本案雙方當事人未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最密切原則確定所適用的法律。至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在通常情況下則應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本案中的賣方營業所所在地在中國,故應適用中國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未作規定的,可以適用國際慣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合同有關的國際條約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本案被訴人將貨物發運至目的港后,申訴人經對貨物進行檢驗,認為貨物質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要求換貨。買方在此要求換貨,實際上行使的是貨物拒收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未就貨物銷售中的拒收貨物問題作出明文規定。但該法第18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補救措施。這里所說的補救措施,理應包括買方對不符合合同規定之貨物行使拒收權。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沒有明確使用拒收權這一術語,但其中的規定實際上賦予了買方拒收貨物的權利,只是因為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貨物的交付一般都需通過第三方的運輸才能履約,而不是買賣雙方面對面交貨,所以買方對運輸人送來的賣方發運的貨物通常都要收下,但仍保留有拒收權。當檢驗貨物不符合同規定時,買方一方面對所收貨物采取保全措施,另一方面要求救濟,包括拒收貨物,要求換貨和賠償損失等。
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如果貨物本身不符合約定或賣方交付不符合約定,買方有權拒收。英國貨物買賣法把買賣合同的內容分為主要條款和附屬條款。賣方支付如違反任何一項主要條款,買方都可拒收。如果賣方交付只是違反了附屬條款,買方只能提出損害賠償的附屬要求,而無權拒收貨物和解除合同。①英國貨物買賣法中的主要條款是指:貨物必須適合于買方的特定用途;貨物必須具有商銷性;貨物必須符合合同約定的說明書;貨物必須符合樣品等等。但英國判例法也沒有硬性作此區分,實際上是以嚴重違約與輕微違約作為可否拒收的標準。② 買方是否拒收貨物必須在貨物支付后的合理時間內作出,否則將失去這一權利,英美法對此都有規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明確規定道:買方對貨物不符合同,必須在發現或理應發現不符后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說明不符合同的情形的性質,否則就喪失聲稱貨物不符合同的權利。③ 本案申訴人是在合同規定的時間里通知被訴人貨物不符合同要求,并同時要求被訴人換貨,被訴人也表示同意換貨,因此,申訴人對貨物的拒收是有效的。
被訴人雖已同意驗貨,并確定了將有瑕疵貨物運回的港口、收貨人等事項,但在換貨運費、交付替換貨物時間,乃至替換貨物價格等問題上與申訴人都未取得一致。被訴人的這種行為實際上已違反了合同中關于無償換貨的約定。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作為賣方的被訴人在合理時間之內無法作有效的重新交付,申訴人便取得了如同賣方沒有交付貨物時的救濟權,換貨實際已轉化為退貨。問題是,申訴人在退貨過程,因過錯未能將貨退給被訴人,而且一直掌握著貨物,既沒有作出將貨依被訴人指示退給被訴人的努力,也沒有進一步征求被訴人的指示對貨物作進一步處埋。因此,申訴人已具有的如同賣方沒有支付貨物時的救濟權隨之喪失。
仲裁庭考慮到被訴人在退貨過程中也有過錯,從衡平角度裁決被訴人給予申訴人一定數額的補償費,并承承部分退貨運輸費是合理的。
從本案中當事人可得到的啟示是,當自己作為買方發現貨物有瑕疵時,如要行使拒收權,必須在對貨物商檢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通知賣方,并要征求賣方處理貨物的指示,得到賣方處理貨物的合理指示后,必須準確執行該指示,否則因自身過錯而未能準確執行賣方合理指示所產生的后果將會由自己來承擔,造成本來完全可以避免的損失。
①《英國1893年貨物買賣法》第62條。
②施米托夫著,《出口貿易》中譯本,對貿易出版社,1985年版,第112頁。
③《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3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