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考點復習(15)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3-01-26
【掌握建設工程質量保修制度】
所謂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在保修期限內出現的質量缺陷(或質量問題),由施工單位依照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予以修復。其中,質量缺陷是指建設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
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是《建筑法》確立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督ㄔO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則在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仟等方面,對該項制度作出了更具體的規定。
一、工程質量保修書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39條第2款規定:“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16條的規定,“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是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具備的條件之一。工程質量保修書也是一種合同,是發承包雙方就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設立權利義務的協議,集中體現了承包單位對發包單位的工程質量保修承諾。
實踐證明,一份完善的質量保修書,除了條例規定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基本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保修金的有關約定(特別是應當明確保修金的具體返還期限)。
二、保修范圍和最低保修期限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了保修范圍,及其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各自對應的最低保修期限: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水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上述保修范圍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超出該范圍的其他項目的保修不是強制的,而是屬于發承包雙方意思自治的領域——在工程實踐中,通常由發包方在招標文件中事先明確規定,或由雙方在竣工驗收前另行達成約定。最低保修期限同樣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發承包雙方約定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條例規定的期限,但可以延長。
[重點解析]
1.對于上文中的幾類最低保修期限必須記住。
2.保修期的起算時間是“竣工驗收合格之日”,這一點應準確掌握。
三、保修責任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1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該條規定,質量問題應當發生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以內,是施工單位承擔保修責任的兩個前提條件!斗课萁ㄖこ藤|量保修辦法》(2000年6月30日建設部令第80號發布)規定了三種不屬于保修范圍的情況,分別是:
(1)因使用不當造成的質量缺陷;
(2)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3)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及行業慣例,就工程質量保修事宜,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遵守如下基本程序:
(1)建設工程在保修期限內出現質量缺陷,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發出保修通知。
(2)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到現場核查情況,在保修書約定的時間內予以保修。發生涉及結構安全或者嚴重影響使用功能的緊急搶修事故,施工單位接到保修通知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搶修。
(3)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4)保修費用由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如果質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則施工單位不僅要負責保修,還要承擔保修費用。但是,如果質量缺陷是由于設計單位、勘察單位或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單位僅負責保修,其有權對由此發生的保修費用向建設單位索賠。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造成質量缺陷的責任方迫償。
[重點解析]
1.不屬于保修范圍的三種情況應當準確掌握。
2.只要是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內,不管質量缺陷是由誰造成的,施工單位都負有法定的保修義務。
3.如果施工單位不是質量缺陷的責任方,它雖然仍要履行保修義務,但不承擔保修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