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一級建造師法規及相關知識復習筆記(5)
來源:考試吧發布時間:2013-01-26
1.投標保證金方式有現金、銀行保函、保兌支票、銀行匯票、現金支票等五種。沒收投標保證金的兩種情況:
(1)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
(2)中標后,不按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簽署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一般不得超過總投標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80萬,投標保證金應當超出投標有效期30天。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應當向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記憶技巧——投保金:2358)。(注意:和勘察設計的不同,勘察設計投標保證金不超過為2 %,最高不超過10 萬元)。
2.招標人與中標后的聯合體只簽訂一個承包合同,而不是與各成員單位簽訂合同;由同一專業單位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較低的單位確定資質等級;聯合體各方簽訂共同投標協議后,不得再以自己名義單獨投標,也不得組成新的聯合體或參加其他聯合體在同一項目投標;聯合體參加資格預審并獲通過的,其組成的任何變化都必須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招標人的同意;聯合體各方必須指定牽頭人,授權其代表所有聯合體成員負責投標和合同實施階段的主辦、協調工作;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3.評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后,中標人應當在15日確定中標人,但最遲應當在投標有效期結束日30個工作日前確定。(確定中標人的記憶技巧——1530)
4.工程總承包主要有下列方式:
(1)設計采購施工(EPC)/交鑰匙總承包;
(2)設計-施工總承包(D-B);
(3)設計-采購總承包(E-P);
(4)采購-施工總承包(P-C)。
5.總承包單位的責任。《建筑法》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6.轉包與分包問題。轉包是完全禁止的,分包是允許的,但是必須依法進行。轉包是指承包單位承包建設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與義務,將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轉給他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的行為。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7.建筑市場誠信行為信息分為良好行為記錄與不良行為記錄兩類。
8.建設工程合同是有名合同、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要式合同、主合同。
9.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承諾生效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的區別是看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之前還是之后,之前是撤回,之后是撤銷。
10.要約邀請包括招標公告(投標邀請書)、拍賣公告、商業廣告、寄送價目表、招股說明書5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