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知識點 《毛澤東思想概論》 (1)民族區域自治的含義: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正確處理和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所謂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我國領土范圍內,在中央政府的集中統一領導下,遵循憲法規定,國內各少數民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聚居區為基礎,建立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享受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事務的、綜合民族和地區為一體的自治制度。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由我國的具體國情和歷史條件決定的。 (2)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依據:①理論依據: 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權建設問題上,馬克思主義主張要建立盡可能大的集中統一的國家。②中國的國情和現實依據: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長期存在,這是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歷史基礎;我國民族分布的特點也決定了只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 從經濟上看,漢族和少數民族“合則兩利,分則兩害”;在近代革命過程中,我國各民族已經結成了休戚與共的兄弟關系;中國人民的共同革命斗爭和勝利后的共同發展目標,不僅使民族區域自治有了堅定的政治基礎,也使順利推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成了現實。 《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1)堅持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我國的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民族因素與區域因素的結合,體現了政治因素與經濟因素的結合,體現了歷史因素與現實因素的結合,體現了制度因素與法律因素的結合。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有利于把國家的集中、統一與民族的自主、平等結合起來,有利于把黨和國家總的路線、方針、政策與民族自治地方的具體實際、特殊情況結合起來,有利于把國家的富強、民主、文明與民族的繁榮、發展、進步結合起來,有利于把各族人民熱愛祖國的感情與熱愛自己民族的感情結合起來。一句話,使得各民族在統一的國家內,既和睦相處、和衷共濟、和諧發展,又各得其所、各盡其能、各展所長。實踐充分證明,民族區域自治適合中國國情,得到各民族衷心擁護,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和無比的優越性。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成功做法,受到世界上一些國家的關注,被稱為處理民族問題的“中國經驗”。 命題角度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含義;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依據;民族區域自治的內涵;以事實材料分析民族地區實行區域自治制度以來發生的變化;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優越性;和諧社會、科學發展觀的理念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現階段堅持與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舉措等等。 典型例題 閱讀下列材料: 材料1: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對發揮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積極性,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鞏固國家的統一,促進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發展,都起了巨大的作用。今后,繼續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使這一制度在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進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實踐證明,堅持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必須切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須大量培養少數民族的各級干部、各種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民族自治地方必須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精神,努力發展本地方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為國家建設作出貢獻;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努力幫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經濟和文化的發展。在維護民族團結的斗爭中,要反對大民族主義,主要是大漢族主義,也要反對地方民族主義。 材料2: 直到20世紀上半葉,西藏仍然處于比歐洲中世紀還要黑暗、落后的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社會。占人口不到5%的僧俗農奴主控制著占人口95%以上的農奴和奴隸的人身自由和絕大多數生產資料,通過等級森嚴的《十三法典》、《十六法典》和斷手、剁足、剜目、割耳、抽筋、割舌、投水、推崖等極為野蠻的刑罰,對農奴和奴隸進行殘酷的經濟剝削、政治壓迫和精神控制,廣大農奴和奴隸連生存權都得不到保障,根本沒有政治權利可言。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結束了中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的黑暗歷史,實現了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人民民主,為西藏人民在祖國大家庭中掌握自己的命運帶來了希望。 1949年通過的具有臨時憲法地位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禁止民族間的歧視、壓迫和分裂各民族團結的行為;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1954年頒布實施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正式將各民族平等、團結、互助的原則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納入國家根本大法。 材料來源:2008年4月7日 新華網 材料3: 新中國成立后,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在國家和發達地區的大力幫助和支援下,發揮自身優勢,自力更生,奮發圖強,不斷增強自我發展能力。經過50多年的努力,如今中國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生存和生活環境明顯改善,經濟和各項社會事業迅速發展,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與全國人民一道,分享著國家現代化建設帶來的發展成果。 摘自2005年《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白皮書 結合材料回答問題: (1)結合上述材料分析,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依據。 (2)簡述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內涵及意義。 【答案要點】 (1)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依據是:①理論依據: 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政權建設問題上,馬克思主義主張要建立盡可能大的集中統一的國家。因為:符合歷史發展的趨勢;有利于同資產階級斗爭;有利于建立門類齊全的國民經濟體系,不容易受制于人;有利于民族團結。在各民族當家做主問題上,馬克思主義主張每一個民族應該是自主的,即民族自主。 ②中國的國情和現實依據: 統一的多民族國家長期存在,這是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歷史基礎;我國民族分布的特點也決定了只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從經濟上看,漢族和少數民族“合則兩利,分則兩害”;在近代革命過程中,我國各民族已經結成了休戚與共的兄弟關系;中國人民的共同革命斗爭和勝利后的共同發展目標,不僅使民族區域自治有了堅定的政治基礎,也使順利推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成了現實。 (2)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正確處理和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政策。所謂民族區域自治,是指在我國領土范圍內,在中央政府的集中統一領導下,遵循憲法規定,國內各少數民族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以聚居區為基礎,建立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享受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事務的、綜合民族和地區為一體的自治制度。 我國處理民族問題的基本原則是堅持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各民族共同繁榮。作為處理我國民族問題的一項基本政策,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體現了這一基本原則。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具有巨大的實踐意義:①保障了少數民族平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權利。 ②有利于建立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③調動了少數民族從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積極性。④有利于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要繼續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進一步促進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的繁榮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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