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傷害事故的責任
來源:發布時間:2008-10-16
一、幼兒園與幼兒之間的法律關系
幼兒在園期間或在與幼兒園有關的教育教學活動中受到傷害或者傷害了他人,幼兒園如何承擔法律責任,主要取決于對幼兒園與幼兒法律關系的界定。當前在學術界的討論中,就幼兒園與幼兒之間的法律關系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幼兒在園期間,幼兒園承擔的是監護責任。這種觀點認為,父母固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但幼兒在園學習、生活,實際上處于幼兒園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已轉移到幼兒園,幼兒園事實上已成為在園幼兒的監護人。一旦幼兒在園受到人身傷害或者傷害了他人,幼兒園就應該為未盡到監護職責承擔法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依據相關教育法律的規定,幼兒園對在園幼兒承擔的是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這種觀點認為,幼兒園作為專門的教育機構,對幼兒負有教育、管理的責任。在組織活動中有預防幼兒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責任,幼兒園對幼兒的職責是基于教養機構的設置而產生的一種工作職責。 我們認為,第一種觀點缺乏法律依據。從現實情況以及監護制度的實質來看,幼兒園都不是在園幼兒的監護人,因此,幼兒園與幼兒之間構不成監護與被監護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备改笇ξ闯赡耆说谋O護權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該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笨梢姺刹⑽匆幎ㄓ變簣@能夠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入幼兒園,幼兒園也并不因此而具備監護人的主體資格。此外,根據這一規定,幼兒園擔任在園幼兒的監護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前提條件:一是被監護人沒有父母或其他近親屬,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親屬無監護能力;二是被監護人的父親或者母親的所在單位是幼兒園。
一般情況下,幼兒園是不可能具備這兩個條件的,因此認為幼兒園是在園幼兒監護人的說法,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我國教育類的法律法規,如《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幼兒園管理條例》都明確規定,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幼兒園對幼兒負有進行安全教育、通過約束指導進行管理、保障其他健康成長的職責,這說明幼兒園對在園幼兒主要負有三個方面的責任:
一是教育責任,二是管理責任,三是保護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幼兒園與幼兒之間總體上是基于教育與受教育的活動而形成的教育關系。
幼兒園在幼兒傷害事故中的責任承擔(二)
二、幼兒園對幼兒傷害事故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則
我們所說的幼兒傷害事故,主要是指幼兒在園期間發生的人身侵害事故。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
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按照民法理論的一般理解,過錯是指侵權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一種故意和過失的心理狀態。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歸責依據,其前提是對自己的過錯行為負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補償!睋,幼兒園在幼兒傷害事故中適用過錯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即,幼兒園有過錯才承擔法律責任,幼兒園對事故是否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承擔多少法律責任依其過錯而定。此外,《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比绻變涸谟變簣@依法組織的活動中受到傷害,而幼兒園、幼兒等各方當事人均無過錯,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即幼兒園、家長及當事人各方等可以視情況分擔責任。對于無過錯造成的在園幼兒傷害事故,幼兒園從道義上給予受害人一定的補償,這是公平責任原則的具體體現。
對于在園幼兒的監護人(一般情況下是幼兒家長)而言,依法對被監護人負有監護責任,而這種責任與幼兒園對幼兒負有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有很大不同。監護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意見》第10條明確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表其進行訴訟!被谶@些監護人職責,監護人對幼兒對他人所造成的侵權損害承擔責任。此外,《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這一條表明,對監護人適用無過錯原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致他人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無論監護人是否有過錯,都要對被監護人所造成的侵權損害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而不能免除責任。
幼兒在園期間或在與幼兒園有關的教育教學活動中受到傷害或者傷害了他人,幼兒園如何承擔法律責任,主要取決于對幼兒園與幼兒法律關系的界定。當前在學術界的討論中,就幼兒園與幼兒之間的法律關系主要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認為幼兒在園期間,幼兒園承擔的是監護責任。這種觀點認為,父母固然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但幼兒在園學習、生活,實際上處于幼兒園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對子女的監護權已轉移到幼兒園,幼兒園事實上已成為在園幼兒的監護人。一旦幼兒在園受到人身傷害或者傷害了他人,幼兒園就應該為未盡到監護職責承擔法律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依據相關教育法律的規定,幼兒園對在園幼兒承擔的是教育、管理、保護的責任。這種觀點認為,幼兒園作為專門的教育機構,對幼兒負有教育、管理的責任。在組織活動中有預防幼兒發生人身安全事故的責任,幼兒園對幼兒的職責是基于教養機構的設置而產生的一種工作職責。 我們認為,第一種觀點缺乏法律依據。從現實情況以及監護制度的實質來看,幼兒園都不是在園幼兒的監護人,因此,幼兒園與幼兒之間構不成監護與被監護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16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备改笇ξ闯赡耆说谋O護權非因法定事由不能免除。此外,該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
(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沒有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笨梢姺刹⑽匆幎ㄓ變簣@能夠成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所以,即使父母把未成年人送入幼兒園,幼兒園也并不因此而具備監護人的主體資格。此外,根據這一規定,幼兒園擔任在園幼兒的監護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前提條件:一是被監護人沒有父母或其他近親屬,或者是其父母和其他近親屬無監護能力;二是被監護人的父親或者母親的所在單位是幼兒園。
一般情況下,幼兒園是不可能具備這兩個條件的,因此認為幼兒園是在園幼兒監護人的說法,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我國教育類的法律法規,如《教育法》、《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及《幼兒園管理條例》都明確規定,在教育教學活動期間,幼兒園對幼兒負有進行安全教育、通過約束指導進行管理、保障其他健康成長的職責,這說明幼兒園對在園幼兒主要負有三個方面的責任:
一是教育責任,二是管理責任,三是保護責任。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幼兒園與幼兒之間總體上是基于教育與受教育的活動而形成的教育關系。
幼兒園在幼兒傷害事故中的責任承擔(二)
二、幼兒園對幼兒傷害事故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則
我們所說的幼兒傷害事故,主要是指幼兒在園期間發生的人身侵害事故。
《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
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的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按照民法理論的一般理解,過錯是指侵權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一種故意和過失的心理狀態。過錯責任原則是以行為人的過錯為歸責依據,其前提是對自己的過錯行為負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第160條規定:“在幼兒園、學校生活、學習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受到傷害或者給他人造成損害,單位有過錯的,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給予補償!睋,幼兒園在幼兒傷害事故中適用過錯原則和過錯推定原則。即,幼兒園有過錯才承擔法律責任,幼兒園對事故是否承擔法律責任以及承擔多少法律責任依其過錯而定。此外,《民法通則》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比绻變涸谟變簣@依法組織的活動中受到傷害,而幼兒園、幼兒等各方當事人均無過錯,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即幼兒園、家長及當事人各方等可以視情況分擔責任。對于無過錯造成的在園幼兒傷害事故,幼兒園從道義上給予受害人一定的補償,這是公平責任原則的具體體現。
對于在園幼兒的監護人(一般情況下是幼兒家長)而言,依法對被監護人負有監護責任,而這種責任與幼兒園對幼兒負有的教育、管理和保護職責有很大不同。監護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而設置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意見》第10條明確規定:“監護人的監護職責包括:保護被監護人進行民事活動,對被監護人進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監護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人發生爭議時,代表其進行訴訟!被谶@些監護人職責,監護人對幼兒對他人所造成的侵權損害承擔責任。此外,《民法通則》第133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這一條表明,對監護人適用無過錯原則,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致他人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即:無論監護人是否有過錯,都要對被監護人所造成的侵權損害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而不能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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