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內蒙古基層政法機關招考公告
來源:內蒙古人事考試網發布時間:2012-08-23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八、公示和錄取
1.自治區有關政法主管機關將各政法招錄機關上報的考察結果審核匯總后上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
2.對于報考法律碩士專業學位研究生的,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以職位招錄計劃兩倍的比例確定參加入學復試的人員,并上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培養院校對上報的人員按職位進行復試,復試后確定的擬錄取人員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在內蒙古人事考試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相關院校發放錄取通知書。復試后無合格人員的,該職位取消。
對于報考其他職位的,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擬錄取人員并在內蒙古人事考試信息網上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將擬錄取人員信息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相關院校根據擬錄取人員名單發放錄取通知書。
3.考生入校后,由相關院校將最終錄取名單報院校所在省級招辦備案。
九、學生管理及畢業錄用
1.被錄取人員到相關院校報到時,與培養院校、定向單位以及定向單位的自治區主管機關簽訂定向培養協議書。被錄取人員的戶口、檔案遷入錄取院校。試點班學生在校期間免收學費,并發給生活補助費。
2.對于合格畢業學生,所在院校應將其按照原確定的招錄單位進行派遣,并將其檔案和戶口轉至相關單位。學生到定向單位報到后,由招錄單位按規定權限和程序為其辦理公務員錄用手續,按照《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管理辦法(試行)》進行管理,其中,研究生層次的需服務滿5年,本科層次的滿7年,專科層次的滿9年,方可交流。
3.被錄取人員在校學習期間不合格或者畢業時未獲得相應學歷、學位的,以及畢業時不符合相應職位資格條件要求的,不得錄用為公務員,國家不負責安排工作,考生自行擇業。同時,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違約不到定向單位工作的畢業生,不得錄用到其他黨政機關、參照管理單位和事業單位,同時要將情況記入考生誠信檔案。該畢業生在違約處理決定公布后1個月內,一次性退還所享受的教育費用和補助費(包括學費、培養費和生活補助費),并繳納該費用50%的違約金。
任何單位、個人擅自變更定向單位,要對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本簡章由自治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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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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