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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財經大學研究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作者:   發布時間:2010-11-22 09:44:38  來源:育路教育網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緊緊圍繞為國家培養高層次合格人才的中心,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加強和完善研究生的學籍管理,促進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保證研究生的培養質量,遵循堅持行政管理與思想教育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調動研究生自我管理的積極性,根據國家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21號令)的精神,結合我校具體情況,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章 入學與注冊

    第二條  新生必須按規定日期,持錄取通知書及其他有關證件入學報到。因故不能按時報到者,必須憑有關證明事先向研究生處書面請假。未經請假或者請假逾期2周不報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條  新生中計劃內非定向、自籌經費研究生,在入學時可將戶口遷入南京財經大學;計劃內定向、委托培養研究生一律不遷戶口。

    凡入學前為江蘇省及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居民戶口(不包括學生集體戶口),入學時可不遷入學校。入學時戶口不遷入學校者,在讀期間不得再遷入學校。

    第四條  新生報到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政治、業務和健康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委托培養與自籌經費研究生須交費后才予以注冊。未經準許,逾期2周不繳費者,視作自動放棄入學資格。

    第五條  在體檢復查中發現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由本人申請,經研究生處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保留入學資格者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1周內提出入學申請,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校醫院復查合格和研究生處審核批準后,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

    第六條  新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入學資格:(一)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超過2周不報到者;(二)新生入學體檢復查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學資格期滿的新生未按規定申請入學,或雖申請入學但經復查不合格者;(四)新生入學后三個月內,由新生所在院(系、所)負責復審工作,政治、思想品德、業務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或者在報考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

    第七條  每學期開學時,研究生應當按時到所在院(系、所)辦理報到、注冊手續。凡需交費的研究生,交費后方可注冊。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家庭經濟困難的研究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應事先書面請假,否則按曠課處理。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超過2周者,作自動退學處理。各院(系、所)開學后三天內須將報到、注冊情況報研究生處。

    第三章 紀律與考勤

    第八條  研究生要嚴格遵守國家的法令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按時完成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安排、各教學環節的考核和參加學校統一安排的其他活動。遵守課堂紀律,不遲到,不早退,不曠課。因故不能參加者,必須請假。未經批準擅自缺席者,按曠課處理。

    曠課超過每門課程總課時的1/3的研究生,取消參加該門課程考試的資格。

    第九條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在短期內不能堅持學習和上課的,必須辦理請假手續。因病請假,在校期間憑校醫院證明,外出期間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病、事假2周以內須經導師和所在院(系、所)有關領導批準,2周以上須報研究生處批準。批準材料存在相關院(系、所)備查。

    外出學習、聽學術報告、參加會議、查閱資料等,應按計劃進行,嚴格掌握時間,不得曠課,有事必須請假。

    研究生未經請假,或未準假而擅自離校,或請假期滿未續假,或續假未批準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曠課處理。

    第十條  為了保證研究生能按時完成學習任務,未經研究生處批準,不得抽調研究生從事與專業學習無關的工作或派出國(境)。

    第十一條  研究生申請出國(境)進修、留學及請假出國(境)探親等,按國家有關規定及《南京財經大學研究生出國(境)管理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研究生必須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學習規定的課程,修滿規定的學分。必須參加所修課程的考試(考查),不得無故缺考。因故不能參加考試的,由本人提出緩考申請,任課老師簽署意見,報研究生處審批備案。考試舞弊,一經發現,按校紀校規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  研究生必須按照培養方案的要求,遵守論文答辯資格的規定,完成各項科研、社會實踐等任務。

    第十四條  研究生在學習期間提倡晚婚。已婚者提倡晚育。申請結婚及生育者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婚姻登記條例》和《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并應按《南京財經大學關于研究生婚育的規定》辦理手續。因生育中斷學習者,原則上應休學。

    第四章 休學與復學

    第十五條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堅持學習,經校醫院或指定二級甲等醫院診斷必須休學的,由本人提出休學申請,導師與所在院(系、所)同意后,報研究生處批準。

    第十六條  研究生休學一般以一學期為限,期滿后仍不能復學,可繼續休學。但休學滿一學年仍不能復學者,作退學處理。休學研究生的學習年制可相應延長。研究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十七條  經批準休學的研究生應離開學校,回家或回原單位治療。其往返路費由本人自理。研究生休學期間,學校保留其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校醫院有關規定處理。享受普通獎學金的,休學半年內全額發放;休學超過半年發給80%.第十八條  研究生休學期滿辦理復學手續,應在休學期滿前2周內向導師和所在院(系、所)提出書面申請。因病休學的研究生申請復學,必須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健康證明,經校醫院復查確認能堅持正常學習,經研究生處批準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并于下一學期復學。

    第十九條  研究生休學期間違法亂紀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復學資格,給予退學或其他相應處理。

    第五章 轉學與轉專業

    第二十條  研究生原則上不能轉學和轉專業。如因所學專業調整,原指導教師變動,本單位無法繼續培養,或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轉學、轉專業的,須經轉出和轉入單位批準。

    第二十一條  要求轉學的研究生,須事先征得擬轉入培養單位的同意,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校導師及院(系、所)主管領導同意后,送研究生處審核,報江蘇省教育廳審批(跨省者須兩地高教部門批準),并由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抄送轉入單位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二十二條  要求轉專業的研究生,須事先征得擬轉入院(系、所)與導師的同意,提出書面申請,經轉出院(系、所)主管領導及導師同意后,向研究生處提出申請,報江蘇省教育廳審批。

    第二十三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或轉專業:(一)入學未滿一學期的;(二)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三)應予退學的;(四)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六章 退學與取消學籍

    第二十四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一)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期滿,在規定時間內不辦理復學手續者;(二)休學期滿一學年,復學復查不合格者;(三)一學期中學位必修課程考試不及格門數超過當學期學位必修課程總門數的50%;(四)因業務基礎、科研能力差,難以完成學業,中期考核中止培養者;(五)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精神病、癲癇病以及其他疾病不能繼續在校學習者;意外傷殘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在校學習者;(六)一學期內累計病假超過本學期學習周數1/3以上又未辦理休學手續,或累計事假超過1月者;開學逾期、逾假2周不報到注冊者;擅自離校超過2周者;(七)本人申請退學者;(八)申請自費出國(境)留學者。

    第二十五條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取消學籍:(一)未辦理任何手續,自動中止學業者;(二)自籌、委培研究生,在規定時間內未經準許,故意不繳費者;(三)未在研究生處辦理手續私自出國(境)者;(四)經查實,存在嚴重的剽竊、弄虛作假等學風問題,不宜繼續培養者。

    第二十六條  對研究生的退學或取消學籍處理,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對退學或取消學籍的研究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第二十七條  退學或取消學籍的研究生,由學校發給退學或取消學籍證明。退學的研究生學習滿一學年及以上,完成該時段內培養方案要求且成績合格者,發給肄業證書;學習不滿一學年者,發給學習證明。取消學籍的研究生,可發給學習證明。

    第二十八條  退學或取消學籍研究生,自謀職業,其戶口、檔案、人事關系入學前為在職人員的,一般退回原單位。如情況特殊,也可退回其家庭(含配偶)戶籍所在地;入學前為應屆畢業生的,一律退回其家庭(含配偶)戶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對退學或取消學籍處理有異議的,可參照本細則第三十五條辦理。

    第七章 獎勵和處分

    第三十條  學校管理者和研究生導師及任課教師,都必須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認真做好研究生培養教育工作,對研究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負責。

    第三十一條  學校每學年對研究生進行德、智、體、美全面考核,對于品學兼優或在某些方面表現突出的研究生應予以獎勵和表揚。獎勵和表揚采取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獎勵與表揚的形式有: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章、獎品、獎學金,授予榮譽稱號等。

    第三十二條  對于政治表現不好、品質惡劣,違反國家法令和學校紀律的研究生,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的處分。

    留校察看以一學年為限。受留校察看處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滿時確已改正錯誤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期間有顯著進步表現者,可提前解除察看,撤銷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可開除學籍。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一)違反憲法,反對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者;(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者;(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者;(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者;(六)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七)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者;(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者。

    第三十四條 對受處分研究生,獎學金作相應扣除。扣除辦法見《南京財經大學研究生普通獎學金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對犯錯誤的研究生,要嚴格要求,熱情幫助,處理時持慎重態度,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做到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在對研究生作出處分之前,聽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在作出處分后,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

    當事人對處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日內向校研究生處提出書面申訴。校研究生處在接到申訴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查,做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校研究生處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當事人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江蘇省教育廳提出書面申訴。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當事人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將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三十六條  研究生開除學籍處分,由有關院(系、所)提出意見,研究生處審核,由校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處分決定書報江蘇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七條  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可發給學習證明。

    第三十八條  被開除學籍的研究生,職業、戶口、檔案、人事關系等事宜的處理同本細則第六章第二十八條。研究生被開除學籍一經批準,將不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一切待遇,其本人須在2周內辦理離校手續。

    第三十九條  研究生的鑒定、獎勵、處分等材料要歸入本人檔案。

    第四十條  被取消學籍、退學、開除學籍的研究生,不得申請復學。

    第八章 學習年制

    第四十一條  我校碩士研究生標準學習年制為二年半。

    第四十二條  研究生提前修完本專業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全部課程和必修環節,取得相應的學分,成績優良,表現突出,由本人提出申請,導師和所在院(系、所)同意,按照《南京財經大學碩士研究生提前畢業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可提前進行學位論文答辯。學位論文答辯通過者,經校學位委員會審核同意,準予提前畢業。

    第四十三條  研究生應按照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學制完成全部學習任務,一般不得延長學習年制。如因生病、休學等客觀原因未能如期完成學習任務或在學術上有重要的研究問題而需要延長學習年制者,由研究生本人提前一學期提出申請,經導師和所在院(系、所)審查同意,報研究生處批準,可適當延長學習年制,最多不超過一學年。研究生延長期間不再享受各類獎學金和公費醫療等待遇。

    第九章 畢業、就業與證書發放

    第四十四條  研究生按培養方案規定,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修滿規定的學分,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完成學位論文并通過答辯者,準予畢業并發給畢業證書。

    第四十五條  研究生按培養方案規定,完成課程學習和必修環節,修滿規定的學分,德、智、體合格,但未完成學位論文者,發給結業證書。

    第四十六條  在校學習滿一學年及以上,完成該時段內培養方案要求的課程學習且成績合格,因故退學者,發給肄業證書。

    第四十七條  在學校學習時間不滿一學年,或取消學籍、開除學籍者,發給學習證明。

    第四十八條  研究生畢業證書和結業證書由教育部統一印制。肄業證書、學習證明由學校印制。

    第四十九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江蘇省教育廳注冊,并由江蘇省教育廳報國家教育部備案。

    第五十條  應屆畢業研究生在離校前要做好畢業鑒定工作,填寫“畢業研究生登記表”。畢業鑒定包括德、智、體等幾個方面,著重就政治覺悟、思想素質、道德品質以及學習、生活等方面作出結論性鑒定。

    第五十一條  應屆畢業研究生就業按國家當年的就業原則及有關政策規定辦理,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辦理離校手續。

    第五十二條  畢業、結業和肄業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研究生處核實后可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學籍材料歸檔

    第五十三條  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員應及時做好研究生教學、學籍、人事等檔案歸檔工作。

    第五十四條  下列材料應及時整理歸入研究生本人檔案:(一)入學錄取通知書;(二)入學報考材料;(三)南京財經大學研究生新生登記表;(四)南京財經大學研究生學業成績表;(五)南京財經大學畢業研究生登記表;(六)全國畢業研究生就業派遣通知書;(七)研究生在校期間的獲獎或處分材料。

    第五十五條  研究生畢業后,由各院(系、所)負責整理好畢業生檔案,通過學校就業創業指導中心寄往就業單位。

    退學、取消學籍、開除學籍研究生的檔案根據人才交流中心或有關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同意接受函寄送。

    定向、委培研究生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和檔案按定向、委培合同要求寄送。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在職研究生(含定向、委托培養)不脫離本單位的工作,應按研究生培養方案規定的學習任務進行學習。在學習期間享受本單位在職人員應享受的工資、勞保福利等待遇,不再享受研究生的普通獎學金及公費醫療等待遇。

    在職研究生(含定向、委托培養)在讀期間不得改為非定向脫產研究生;非定向脫產研究生,如需改為在職研究生,須經單位人事部門同意,學校研究生處批準,報國家教育部備案。

    第五十七條  凡外單位委托我校培養的研究生或定向研究生,委托單位或定向單位必須與我校簽訂合同書,畢業后回委托單位或定向單位工作。

    第五十八條  在職研究生(含定向、委托培養)的學籍管理,除合同和根據他們的特殊性另有規定者外,應按本實施細則進行管理。

    第五十九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學校研究生處負責解釋。如有與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相悖的,則以上級部門有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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