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國際商務師考試輔導,國際貿易術語案例集錦
來源:考試大發布時間:2012-09-25 09:24:06
四、DAF合同爭議案
案例
我國東北地區某外貿公司某年9月按DAF滿洲里條件與某俄羅斯商人簽定了一筆礦產品的買賣合同。合同規定的數量為8000噸,可分批裝運,交貨期限為當年12月底之前。簽約后,賣方即開始備貨,安排鐵路運輸,并于12月30日前將8000噸產品分批發運出去。買方在滿洲里接受了貨物,經檢驗發現有短量現象,同時發現有一部分貨物實是在次年1月份到達滿洲里的。于是買方向賣方提出異議,指出賣方違反交貨期和短交貨物,并就此提出索賠。但賣方以鐵路承運人出具的運輸單據證明自己按時交了貨,并以商檢證和鐵路運單上所載明的數量說明自己是按量交貨的,因此拒絕理賠。
[案例分析]
按照DAF條件成合同屬于到達合同。在到達合同下,賣方要在規定的交貨期內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運到約定的交貨地點,實際交給買方,才算完成交貨義務。賣方要承擔在此之前的有關風險、責任和費用,其中包括貨物損壞、滅失以及短少的風險。本案中,合同約定的交貨條件是DAF滿洲里,說明交貨地點在滿洲里。賣方有義務在12月底之前將8000噸貨物交到滿洲里,而實際上,一部分貨物是在次年1月份到達滿洲里的,這就違反了合同規定,構成違約。賣方憑鐵路承運人出具的運輸單據只是證明自己在12月底之前發運了貨物,并不能證明按時完成了交貨。另外,貨物在到達滿洲里時發現了短少,其風險也應該由賣方承擔。上述分析表明,賣方拒賠是沒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