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義是明確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 給一個概念下定義,就是用精練的語句將這個概念的內涵揭示出來,也就是揭示這個概念所反映的對象的本質屬性。概念的語言表達形式是詞語。例如,“勞動爭議”、“犯罪未遂”“不當得利”等都是概念的語言表達形式。 二、定義的要素 定義是由被定義項、定義項和定義聯項三個部分組成的。被定義項就是通過定義來揭示其內涵的概念;定義項就是用來揭示被定義項內涵的概念;聯接被定義項和定義項,組成定義的概念是定義聯項。例如:2003年中央國家機關公務員考試B類第41題,訴訟標的:是指當事人爭議的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予以解決的某一民事法律關系或權利。這個定義中,“訴訟標的”是被定義項;“當事人爭議的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予以解決的某一民事法律關系或權利”是定義項;“是指”是定義聯項。 三、定義的特征 概念具有兩個基本特征,即內涵和處延。概念的內涵就是指這個概念的含義,即該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對象所具有的本質屬性。例如:“商品是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其中,“用來交換的勞動產品”就是概念“商品”的內涵。概念的外延就是指這個概念所反映的事物對象的范圍,即具有概念所反映的本質屬性的事物或對象。例如:“十三經指的是《周易》、《尚書》、《詩經》、《周禮》、《儀禮》、《禮記》、《左傳》、《公羊傳》、《彀梁傳》、《論語》、《孝經》、《爾雅》、《孟子》。”這就是從概念外延角度說明“十三經”這個概念。 四、定義的分類 定義的分類主要有: 1.根據所反映的對象是否具有某種屬性,概念可分為正概念和負概念。正概念是反映對象具有某種屬性的概念,如“勇敢”。負概念是反映對象不具有某種屬性的概念,如“不勇敢”。 2.根據概念外延的大小,概念可分為單獨概念和普遍概念。單獨概念是反映獨一無二事物對象的概念,如“北京”。普遍概念是反映兩個或兩個以上對象的概念,如“學生”。 3.根據所反映的對象是否為具體事物,概念可分為實體概念和屬性概念。實體概念是反映具體事物的概念,如“香山”。屬性概念是反映事物屬性的概念,如“美好”。 4.根據所反映的對象是否為集合體,概念可分為集合概念和非集合概念。反映集合體的概念是集合概念,如“魯迅的小說不是兩三天可以讀完的”,其中“魯迅的小說”是集合概念。所謂集合體就是指,由許多個體所組成的整體,且整體所具有的屬性不為組成它的個體必然具有。反映非集合體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如“魯迅的小說最長不超過三萬字”,其中“魯迅的小說”是非集合概念。 關鍵提示:在國家公務員考試中定義判斷中出現的概念基本屬于:“正的、普遍的、實體概念”。 五、定義的邏輯方法 定義的方法主要是“屬”加“種差”的方法。“屬”加“種差”定義,就是通過揭示概念最鄰近的“屬”概念和“種差”來明確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如,上例“訴訟標的”的定義中。“法律關系或權利”就是“屬”,表明是訴訟標的是“法律關系或權利”的一種,而“當事人爭議的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予以解決的某一民事(的)”就是“種差”,表明訴訟標的不同于其他“法律關系或權利”的本質特征。二者結合揭示了“訴訟標的”的內涵,便得出了“訴訟標的”的定義。 六、定義的規則 定義的規則主要有: 1.定義項的外延與被定義項的外延應是相同的 2.定義項中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包含被定義項。如果定義項中直接包含被定義項,就會犯“同義語反復”的邏輯錯誤。 3.定義項中不能使用含糊的詞語,不可用否定概念作定義項,不能用比喻下定義。如果定義項中包含含糊的詞語,或用否定概念作定義項,就會犯“定義含混”或“定義模糊”的邏輯錯誤。 考生尤其應當注意的是第1項規則。 如果定義項的外延小于被定義項的外延,就要犯“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例如,“企業就是從事現代化生產的經濟活動部門”,就犯了“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如果定義項的外延大于被定義項的外延,就要犯“定義過寬”的邏輯錯誤。例如,“正方形是四角相等的四邊形”就犯了“定義過寬”的邏輯錯誤。 國家公務員考試所給出的定義是不容置疑的,這就要求應試者在解題時,要準確理解被定義項的內涵,不要放大或縮小,否則就會對定義產生誤解,犯類似“定義過寬”或“定義過窄”的錯誤。 |